Page 85 - 外匯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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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遠期信用狀之 到期付款: 在賣方遠 期信用狀, 申請 人係於信
用狀所規定或推定之 到期日 ,將提 示單 據求 償之金 額交付 開
狀銀行, 俾匯付提 示單 據之 指定銀行或 押匯銀行,由於 開狀
銀行並 未墊付款項,因此無須 支付利 息;買方遠 期信用狀,
則須 清償 開狀銀行所 墊付之外幣 短期放款之本金及利 息。
7. 進口 開狀之 流程 ( 詳 p.72)
依據第 二篇「國貿 條規」 中有關貿易 條件 之定 義,其 中“ E”
類型 、“F ”類型 及“C ”類型 ,賣方交貨 ( 即風 險移轉 ) 之地點
皆在出口 地,自該點後 貨物 滅失或毀損 的風險及所發生事 故而 產
生任何額 外費用,係轉由 買方負擔 。因此, 買方須 安排保險以 承
保此 段貨物運輸之 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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