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外匯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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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遠期信用狀之    到期付款:     在賣方遠    期信用狀,     申請  人係於信

                               用狀所規定或推定之          到期日   ,將提   示單  據求  償之金   額交付   開
                               狀銀行,    俾匯付提     示單  據之  指定銀行或     押匯銀行,由於       開狀
                               銀行並   未墊付款項,因此無須           支付利   息;買方遠     期信用狀,

                               則須  清償  開狀銀行所     墊付之外幣     短期放款之本金及利          息。

                             7.   進口  開狀之  流程 (  詳  p.72)






















                               依據第   二篇「國貿     條規」   中有關貿易     條件  之定  義,其   中“  E”
                           類型  、“F ”類型    及“C ”類型     ,賣方交貨      (  即風  險移轉  )   之地點

                           皆在出口    地,自該點後      貨物  滅失或毀損      的風險及所發生事        故而  產
                           生任何額    外費用,係轉由       買方負擔     。因此,    買方須   安排保險以     承
                           保此  段貨物運輸之      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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