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外匯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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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之責任    、費用之分     擔、應有之     權利… 等,以      套裝  方式  依買  賣雙

                           方權利義務之不同,分          條訂  定標準化之貿易        條規,   俾供買賣雙     方
                           訂立周詳之貿易       契約  ,詳明權    利與   責任  以共同信    守,俾利國際貿
                           易之  圓滿  達成。

                               制定國貿    條規之   目的  在於為對外貿易        中最  適用之貿易     條件  提
                           供一  套解釋的國際規則,從          而避免不同國家對同          類貿易   條件  可能

                           有不同解    釋之不   確定因素,或至       少使其降    到最低。
                               國際  商會   (ICC)   於  1936  年制定國貿  條規  (the ICC Incoterms)

                           後,因國際貿易相關之交易方式、貨物之運                    送技術、貨款之       支付
                           方式  …等之   改變,其    後迭經   數次修改     (  分別於  1953  年、  1967  年、

                           1976  年、  1980  年及  1990  年計修改五  次),目前使用者為        2000  年
                           版國貿   條規   (Incoterms 2000) (2000  年  1  月  1  日開  始實行  );而國際

                           商會亦   於  2007  年在新加   坡所舉行之半年        會上,   宣佈組   成工作小
                           組  ,  著手  Incoterms 2000  之  修訂  ,  暫  定  名稱  為  “  Incoterms

                           2011  ”。



                           三、
                               2000  年版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00)
                           貿易條件      條文名稱
                           E  類型     起運
                                Ex Works (… named place)  -工廠交貨條件  (…   指定地  )
                           EXW
                           F  類型     主要運費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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