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外匯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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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之責任 、費用之分 擔、應有之 權利… 等,以 套裝 方式 依買 賣雙
方權利義務之不同,分 條訂 定標準化之貿易 條規, 俾供買賣雙 方
訂立周詳之貿易 契約 ,詳明權 利與 責任 以共同信 守,俾利國際貿
易之 圓滿 達成。
制定國貿 條規之 目的 在於為對外貿易 中最 適用之貿易 條件 提
供一 套解釋的國際規則,從 而避免不同國家對同 類貿易 條件 可能
有不同解 釋之不 確定因素,或至 少使其降 到最低。
國際 商會 (ICC) 於 1936 年制定國貿 條規 (the ICC Incoterms)
後,因國際貿易相關之交易方式、貨物之運 送技術、貨款之 支付
方式 …等之 改變,其 後迭經 數次修改 ( 分別於 1953 年、 1967 年、
1976 年、 1980 年及 1990 年計修改五 次),目前使用者為 2000 年
版國貿 條規 (Incoterms 2000) (2000 年 1 月 1 日開 始實行 );而國際
商會亦 於 2007 年在新加 坡所舉行之半年 會上, 宣佈組 成工作小
組 , 著手 Incoterms 2000 之 修訂 , 暫 定 名稱 為 “ Incoterms
2011 ”。
三、
2000 年版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00)
貿易條件 條文名稱
E 類型 起運
Ex Works (… named place) -工廠交貨條件 (… 指定地 )
EXW
F 類型 主要運費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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