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外匯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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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其資本或 營運資金之匯入匯出,應 報經金 管會 同意後 ,
方得辦 理。
五、辦理各項外匯業務人員所須具備之資格
依據央行之銀行業 辦理外匯業務 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外匯
指定銀行 辦理各項外匯業務人員所須具 備之資 格,規定如下:
1. 指定銀行 辦理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各項外匯業務
時,其經
列資格: 辦人員及 覆核 人員,應有外匯業務執 照或具 備下
(1) 經辦人員須有 3 個月以上相關外匯業務經歷。
(2) 覆核 人員須有 6 個月以上相關外匯業務經歷。
2. 指定銀行之分行 需辦理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各項
外匯業務時,應由其
人員資歷,
辦人員與
覆核
附銀行 營業執 照影本及經 總行備文敘明 擬辦理業務 範圍 ,並 檢
向央行
申請許 可。
3. 指定銀行 辦理第 4 條第 1 項第 7 款所定 衍生性外匯 商品 業
務之經 辦及相關 管理人員,應具 備下列資格條件 之一:
在國內外金融訓練
(1)
課程研 習 3 個月以上。 機構主辦之衍生性 商品 及風險管理
(2) 持有衍生性外匯 商品 之相關業務執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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