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外匯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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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其資本或       營運資金之匯入匯出,應           報經金   管會  同意後   ,

                               方得辦   理。


                           五、辦理各項外匯業務人員所須具備之資格


                               依據央行之銀行業        辦理外匯業務      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外匯

                           指定銀行    辦理各項外匯業務人員所須具             備之資   格,規定如下:
                               1.   指定銀行  辦理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各項外匯業務

                                  時,其經
                                  列資格:    辦人員及    覆核  人員,應有外匯業務執          照或具   備下
                                 (1)   經辦人員須有    3  個月以上相關外匯業務經歷。

                                 (2)   覆核  人員須有  6  個月以上相關外匯業務經歷。

                               2.   指定銀行之分行     需辦理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各項
                                  外匯業務時,應由其
                                                                    人員資歷,
                                                        辦人員與
                                                                覆核
                                  附銀行   營業執   照影本及經  總行備文敘明     擬辦理業務     範圍  ,並  檢
                                                                              向央行
                                  申請許   可。
                               3.   指定銀行  辦理第   4  條第  1  項第  7  款所定  衍生性外匯   商品  業
                                  務之經   辦及相關    管理人員,應具       備下列資格條件       之一:
                                     在國內外金融訓練
                                 (1)

                                     課程研   習  3  個月以上。  機構主辦之衍生性      商品  及風險管理
                                 (2)   持有衍生性外匯     商品  之相關業務執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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