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外匯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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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於保    兌銀行以外之另一         指定銀行使用,       受益  人對  該指   定銀行

                     提示單   據後,指示     其越過 (by pass)   保兌銀行直     接遞  交單據予開狀
                     銀行,此將導致保        兌銀行無法審查        單據決定提     示是否符    合,   而是
                     否須負兌    付、  讓購  之義務。對此,       依據   UCP600  第  8  條  a  項,  若

                     所規定之    單據向保兌銀行或         任何其他指     定銀行提    示且構成符合之
                     提示者,保     兌銀行須    兌付或   讓購  ,及   UCP600  第  8  條  c  項之保  兌

                     銀行對   已就符合之提      示為兌付或      讓購  ,並  向其遞送單     據之另一     指
                     定銀行   負補償   之義務等     兩規定,理論上應可         確定,對於     未向   其提

                     示而  直接遞   交給開狀銀行之        單據,保    兌銀行無    義務兌付、      讓購  或
                     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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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  James E. Byrne  則主  張  ,如  考量係保  兌銀行授    權受益   人對
                     另一  指定銀行提     示單  據,且    受益  人依此指示     行為,   但接受    提示之

                     另一  指定銀行    隨後未依     據信用狀之     指示  行事,則保     兌銀行    自無法
                     規避其對於前述       受益  人所為之     後發生之此     種情  況應負之責任       。因

                     此,前述    兩項   UCP600  之規定,仍有其不        足之處,例如:        指定銀
                     行直  接遞  交單據予開狀銀行之行為,係其               自主之決定     而非受益     人

                     之指示   ,倘開狀銀行不        予補償   ,則保   兌銀行可能仍無法        免除   其應
                     予補償   之義務。因此,       James E. Byrne  建議:  倘保兌銀行不     願意對

                     直接遞   交單據給開狀銀行之          指定銀行    補償  ,則應於信用狀上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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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mes E. Byrne  :The Comparison of UCP600 & UCP500   (p.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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