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名人投資學-諾貝爾獎得主對投資者的實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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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的基金,那麼這名經理人必須擔負 瀆職、未盡善良管理人的責
任或是未履行義務等罪名;再者,若這些經理人使用任何非被動式
管理的方式來管理,則係缺乏判斷力 …… 且大部分的退休基金經理
人的表現甚至無法比被動式基金來得 好 ; 如 果再 根據所承受 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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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較後
值 ,經 調 整比 常強烈 , 的 警告 。 到! 」 ,這是米勒對退休基金
本就無法做
經理人提出非
1992 年對美國 立 法有 重 大 影響 力的美國法 律 協會 (Ameri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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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Institute) 修改 其 《信託 法 律重述第三》 (Third Restatement of
,來 反映 該協會對「現代投資組合理論」的 重
the Law of Trusts)
在 從事 投資時應 如 何
律重述規範受託
(trustee)
視
管理人
。在該法
盡 到 善良管理人的責任與義務: 受託 管理人必須 針 對投資目的, 特
別 謹慎小心 地 選擇 合 適 的投資策略, 所選擇 的投資策略應能 看 出 所
遵 循 的 報酬 與風險間的關係 脈絡 。在 執 行投資策略時, 受託 管理人
有責任 充 分分 散 被 信託 的投資;同時,投資管理費用的發生,必須
是合理而且必要的, 符 合 託 管 制度 的投資責任。在美國法 律 協會 修
改 其法 律重述後 ,美國有 45 州通過立 法 採納 其 意見 ,是為「 審慎
投資人 統 一法 案 」 (Uniform Prudent Investor Act) 。
筆者 觀察到 台灣的 勞 退基金以及 公 務人員退休 撫卹 基金仍是以
主動式管理為主, 相信 台灣 政府 必定 聘 有許多專 家 學者提供投資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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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stment Gurus 》, Peter J. Tanous (Paramus, NJ :New York Institute of Finance, 1997),
2 P225~226.
由於美國是採用不成文法 (common law) ,為使法律界能夠理解法律的基本問題,因
此,在 1923 年以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為首的全國各 地高等法院法官,以及美國律師協
會的特別代表,在美國法律協會成立大會上決議 由美國法律協會負責編寫此類法學著
作,稱為《法律重述》 (Restat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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