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名人投資學-諾貝爾獎得主對投資者的實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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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的基金,那麼這名經理人必須擔負                瀆職、未盡善良管理人的責
                     任或是未履行義務等罪名;再者,若這些經理人使用任何非被動式

                     管理的方式來管理,則係缺乏判斷力                  ……  且大部分的退休基金經理
                     人的表現甚至無法比被動式基金來得                  好  ; 如 果再  根據所承受     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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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
                                  較後
                     值 ,經  調  整比  常強烈  , 的 警告  。      到!  」  ,這是米勒對退休基金
                                           本就無法做
                     經理人提出非
                         1992  年對美國    立 法有   重  大  影響  力的美國法     律 協會   (Ameri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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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Institute)   修改  其 《信託  法 律重述第三》       (Third Restatement of
                                      ,來   反映  該協會對「現代投資組合理論」的                   重
                     the Law of Trusts)
                                                                 在  從事  投資時應  如  何
                                律重述規範受託
                                                       (trustee)
                     視
                                               管理人
                       。在該法
                     盡 到  善良管理人的責任與義務:             受託  管理人必須      針 對投資目的,       特
                     別 謹慎小心     地 選擇  合 適 的投資策略,       所選擇   的投資策略應能        看 出  所
                     遵 循  的 報酬  與風險間的關係       脈絡   。在  執  行投資策略時,       受託  管理人
                     有責任   充 分分   散 被  信託  的投資;同時,投資管理費用的發生,必須
                     是合理而且必要的,          符 合  託 管 制度  的投資責任。在美國法           律 協會   修

                     改 其法  律重述後     ,美國有     45  州通過立    法 採納  其  意見  ,是為「    審慎
                     投資人   統 一法  案 」 (Uniform Prudent Investor Act)  。
                         筆者  觀察到    台灣的   勞 退基金以及      公 務人員退休      撫卹  基金仍是以

                     主動式管理為主,         相信  台灣  政府   必定  聘  有許多專    家 學者提供投資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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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vestment Gurus  》,   Peter J. Tanous (Paramus, NJ  :New York Institute of Finance, 1997),
                     2  P225~226.
                      由於美國是採用不成文法        (common law)  ,為使法律界能夠理解法律的基本問題,因

                      此,在  1923  年以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為首的全國各        地高等法院法官,以及美國律師協
                      會的特別代表,在美國法律協會成立大會上決議              由美國法律協會負責編寫此類法學著
                      作,稱為《法律重述》      (Restat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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