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1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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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1   我對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的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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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環  境  保護法規的規範。
                          3.   對其員   工提   供  必  要之  工  作與作業安全        教育   訓練   ,且對其員       工  之  雇
                             用  必須   符合  政府勞基      法與安全      衛  生法令之規定。

                       四  、合約   期限

                           本合約有效       期間自    民  國  XX   年  X  月  X  日  至  民  國  XX  年  X  月  X  日
                           止,為    期  1  年。合約     期  滿  日之  30  日前,如     甲  乙  雙  方  皆  無  書面要  求終
                           止、   修  改、或    暫  停本合約之       聲  明,則    視  為  雙  方  同意  依本合約之條款

                           約定   自動   續  約  1  年。

                       五  、  付  款方法
                           雙  方  同意付   款  採  月  結  制,以   1  個  月為   1  期  ,  每  月月  底  為  期  末  。  甲  方
                           應於   每  月  10  日前  結  算  上  期  之服務  費  用,  彙  總  後依  乙  方使用   單位   個  別

                           整  理分類,     詳  列  乙  方各使用     單位   之服務明      細  與  個  別  使用  單位  之  總  金

                           額  ,並附上該      期期   末  之  倉儲  月  報  表   (  含  文  件  、家  具  、及  贈  品  )   後  開  立
                           1  張  統  一發票,    寄交   乙  方管理部      門  確  認單  據明  細  審  核  無誤  後,於    次
                           月  25  日前  開  立  即期支   票  寄  予  甲  方或以  電  匯方式將     貨  款匯   至  甲  乙  雙  方

                           所約定之銀行        帳  戶。

                       六  、  甲  方之服務品質保        證  與  義  務
                         (  一  )甲  方依本合約之規定,應善                盡  管理人之     責任   ,並   盡  力  維護  倉儲
                                環  境  之安全,     唯  獨  下列原   因  所  致  之  損  失將  不負  賠償  責任  :

                           1.   因  乙  方  裝  箱  不良  在運送過程中    引  起  的  文  件  散  失及  損  毀  。

                           2.   因不  可  抗  力  所造成運送    延  遲  之  損  失。
                           3.   包  裝封  條完  好  、但是內    容  短少  或  不  符,  無  法  證  明  係因  甲  方  故意  過
                              失所   致  。

                           4.   因不  可  抗  拒  之  自  然  因  素  造成  直  接  或  間接  之  損  失,例如,地  震  、  颱

                              風、及    雷擊   。
                           5.   因  戰  爭  及核子事  故  所造成之     損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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