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5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P. 345

Chapter 11   我對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的監理與管理
                                                                                                       327






                       七
                         、
                            一
                              )
                         (  爭  議之解  本合約  決    係  經  雙  方  同意  而簽訂,  不  得作為在法   庭  上  指證  或  雙  方  爭
                                 論  之依據。

                         (二)
                                                           ,
                                 本合約
                                                                                           不
                                                       修
                                             條款如有
                                                                                              可據
                                                                               意
                                                                        修
                         (  三  )  本合約未經  任何  雙  方書面   同意  訂時,應依其  任何  條  文  內  容  修  改或變更  而為之,  均  屬  無  效。
                                                                          改本
                                                                              力
                                 以於法 可  抗  庭  上舉  總 證  企圖  損  影響  管理 其他條款之合法效  前  提  下,  不負擔任何因  。     在  不  可  天  然  災
                                          。
                                        力
                                                       盡
                                                              職責
                                               行於善
                         (四)
                                 不
                                 害
                                     引
                                               失或
                                             損
                                                       害賠償
                                                              ,分行得以書面
                                        發之
                                                                               通知
                                                                                                天
                                                                                           抗
                                                                                              力
                                   所
                                                                                 要
                                                                                                服
                                   費
                                 務
                                                    非係
                                 責任
                                                                             產
                                     範圍上
                         (五)     然  災害  用。  發生後,    限  。除  選  擇  終  止服務或 造、  侵犯  損  害  發生 財  期間 權、或資料保  求  暫  停  支付 密  所
                                                                     智慧
                                                         偽
                                 引  起  之  賠償  ,  雙  方  同意  最  高  賠償  上  限不  超  過前  12  個  月分行   支
                                 付總  三  行之  責任 電腦  。 作業  行 系統  服務  費  用  總額  包第 。    三  者,  因  其  違  反  智慧  財
                                                    不負擔因系統轉
                         (六)
                                               總
                                     人
                                 第
                                                      金
                                          支付
                                               的
                                                  賠償
                                   權所應
                                                         賠償
                                                      失
                                                 負損
                                 下列理由對分行
                                1.   產 未經  授  權  擅  自  修  改  電腦   (  包括法律  責任  :    訴    訟  費  用  )  ,  總  行亦  無  義  務  因
                                                           作業程式。
                                                                       作業
                                       總
                                   未經
                                                                            系統
                                                        使用其他
                                3.  2.   未依  總  行規定更正或  併  提  升  電腦  作業  系統  。     。
                                                                  電腦
                                          行核可,合
                                                                                     。
                                                , 自行與第
                       八  、  終  止服務 4.   除 未經    下列 總 行同意 況  ,  雙  方  均  可在 三者簽約處理 90   天  前以書面 電腦  作業  通知 系統  方式  終  止此  不
                                          情
                                   非
                              )
                            一
                         (
                                 定

                         (二)    1.  分行得在以下 期  合約。   因  經營權變更、停止業務服務、 情形終  止合約  :    清  算  、重  整  、或法  院  託
                                     行
                                   總
                                   管。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