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5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P. 345
Chapter 11 我對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的監理與管理
327
七
、
一
)
( 爭 議之解 本合約 決 係 經 雙 方 同意 而簽訂, 不 得作為在法 庭 上 指證 或 雙 方 爭
論 之依據。
(二)
,
本合約
不
修
條款如有
可據
意
修
( 三 ) 本合約未經 任何 雙 方書面 同意 訂時,應依其 任何 條 文 內 容 修 改或變更 而為之, 均 屬 無 效。
改本
力
以於法 可 抗 庭 上舉 總 證 企圖 損 影響 管理 其他條款之合法效 前 提 下, 不負擔任何因 。 在 不 可 天 然 災
。
力
盡
職責
行於善
(四)
不
害
引
失或
損
害賠償
,分行得以書面
發之
通知
天
抗
力
所
要
服
費
務
非係
責任
產
範圍上
(五) 然 災害 用。 發生後, 限 。除 選 擇 終 止服務或 造、 侵犯 損 害 發生 財 期間 權、或資料保 求 暫 停 支付 密 所
智慧
偽
引 起 之 賠償 , 雙 方 同意 最 高 賠償 上 限不 超 過前 12 個 月分行 支
付總 三 行之 責任 電腦 。 作業 行 系統 服務 費 用 總額 包第 。 三 者, 因 其 違 反 智慧 財
不負擔因系統轉
(六)
總
人
第
金
支付
的
賠償
權所應
賠償
失
負損
下列理由對分行
1. 產 未經 授 權 擅 自 修 改 電腦 ( 包括法律 責任 : 訴 訟 費 用 ) , 總 行亦 無 義 務 因
作業程式。
作業
總
未經
系統
使用其他
3. 2. 未依 總 行規定更正或 併 提 升 電腦 作業 系統 。 。
電腦
行核可,合
。
, 自行與第
八 、 終 止服務 4. 除 未經 下列 總 行同意 況 , 雙 方 均 可在 三者簽約處理 90 天 前以書面 電腦 作業 通知 系統 方式 終 止此 不
情
非
)
一
(
定
(二) 1. 分行得在以下 期 合約。 因 經營權變更、停止業務服務、 情形終 止合約 : 清 算 、重 整 、或法 院 託
行
總
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