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8 - 財富管理小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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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柒篇 財產移轉規劃篇
以 股票 信託 登記為例, 委託 人 ( 出 讓 人 ) 及 受託 人 ( 受
讓 人 ) 應 填 具過 戶 申請 書 ,並於 股票背 面加蓋留 存印鑑 ,若
屬於 證券 集 中 保 管事 業 所 保 管之 股票 時,則有關 信託 的登
記及 表 彰 事 項 ,依 相 關 作業 辦法規定辦理。此外,必須 通
知 發 行 公 司 ,並於 股東 名 簿 及 股票背 面 分 別載 明為 「信託
財產 」 及 加 註 登記日期;非經 通知 發 行 公 司 ,則不得對 抗
該公 司 。
當辦理不動產 信託 申辦財產權移 轉 登記時,應以 信託
行 為 來做 為移 轉 登記的 原 因,並將財產權之所有權移 轉 登
記於 受託 人 名 下,並 表 彰 為 信託 財產,以 完 成信託 登記之
規定。此外,當 信託成立 時,其 委託 人與 受託 人間的土地
財產權移 轉 ,為 名義 上移 轉 ,故無須 課徵 土地 增 值稅 , 俟
日後 受託 人因 信託 關係 消滅 ,而移 轉 給 非 委託 人之 受 益人
時, 才進行課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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