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8 - 財富管理小辭典
P. 428

第柒篇 財產移轉規劃篇




                 以  股票  信託   登記為例,       委託   人   (  出  讓  人  )   及  受託  人   (  受

            讓  人  )   應  填  具過  戶  申請  書  ,並於  股票背  面加蓋留      存印鑑    ,若

            屬於   證券   集  中  保  管事  業  所  保  管之  股票  時,則有關       信託   的登

            記及   表  彰  事  項  ,依  相  關  作業  辦法規定辦理。此外,必須                通

            知  發  行  公  司  ,並於  股東   名  簿  及  股票背   面  分  別載  明為  「信託
            財產   」  及  加  註  登記日期;非經        通知   發  行  公  司  ,則不得對     抗

            該公   司  。

                 當辦理不動產         信託   申辦財產權移         轉  登記時,應以        信託

            行  為  來做  為移   轉  登記的    原  因,並將財產權之所有權移                 轉  登

            記於   受託   人  名  下,並   表  彰  為  信託  財產,以      完  成信託   登記之
            規定。此外,當           信託成立     時,其     委託   人與   受託  人間的土地

            財產權移      轉  ,為   名義  上移   轉  ,故無須      課徵   土地  增  值稅   ,  俟

            日後   受託   人因   信託   關係   消滅   ,而移    轉  給  非  委託  人之  受  益人

            時,   才進行課徵       。
















                                                                         407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