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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先要  做  的是  產  生 信用   工  具 。  民  國 六  十二年,   財政  部  先制  訂  「國

                  庫  券  發行  條  例  」。國   庫  券 就是作為國      庫  調  節  工  具  ,在國  庫  收  支  短  絀

                  時,   藉  這 種  短 期  債 務  憑證  的發行  籌措   資金。    民  國 六  十 四  年,銀行法     部

                  分  條 文修  正  , 其  中 第  十 五  條規  定  : 因國內、外     商 品  勞 務的   提供產    生的

                  本  票 、  匯 票  稱 之  為 商  業 票  據 。  商  業 票  據 有  兩 種  ,一  種叫做  融資性  商  業

                  票  據 ,一  種叫做    交易性    商  業 票  據  ,也就是    貨 幣  市 場  通 稱  的 第  一 類  票  據

                  以及   第 二  類 票  據 。

                       商 業本   票 的發行    需 要專業    機 構  協  助 ,以  便  工 商  業 籌措  短  期  資金。

                  六  十 四  年十二   月  ,行  政 院  頒 佈  「  短 期  票券商  管  理 規則  」,   並  由台灣銀

                  行、中國國       際 商  業銀行、交通銀行,先後              輔 導  成立  三 家專業的     短  期  票

                  券商   。  六 十  五 年  五月  中 興票券   成立   ,  六 十  六 年一  月  國 際  票券  , 六  十  七

                  年十二    月 中華   票券  成立   。這些    票券   公  司 主  要的  功 能,就是在      票券市    場

                  的  初 級  市 場  ,以  簽 證  人 、  保證  人  或 承  銷 人  的 身  份 ,  協 助  工 商  企 業發行

                  商  業本  票 ;  同時以自     營 商  、經紀   商  的  身 份  ,在  票券市   場  的次  級 市  場  買

                  賣  。一  方 面  提高  商 業本   票  的  流動  性,一   方  面也間接     鼓勵  公  司  行 號  以發

                  行  商 業本  票  的 方式  籌措   資金。所以       從  那 個時候開    始  , 票券市    場 或  者  是

                  貨  幣 市 場  , 慢慢  四 地成  ,為了 型  、  茁壯  利 、  成  長。  節準    備部  位,在中央銀行的  輔  導


                              年
                           九
                                                     調
                                                銀行
                                           便
                                  月
                       六
                         十
                  下
                                                  準
                                                                                   出,
                                                                       拆
                                                     備
                                                                                拆
                                                額
                  場  ,  協  助  銀行公 各 銀行  會成立 有  多  「同業 的  超  拆  款  中心」,也就是 ,可以  透  過同業  目  前金融業 款 市  場  拆  款  市
                    的前
                         身
                                         餘
                           。
                  不  足 的可以   拆  借 , 互  通 有  無 ,以  提高   資金的   利用   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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