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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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票據法與催收



             務;若無法取得,就不能要求               乙負擔    該票據債務。

                 問題   5


                  退  票之支票    客  票發票人為     甲 ,第一背書人為        乙  ,第二背書人
                丙  。 丙 經  執票人  銀  行  通  知  後  ,  願  分期清償票款並與    銀  行簽  妥  契
             為
             約在   案  。試  問 該  銀 行可否對   甲 與  乙  提 起 清償票款之     民事訴   訟 ?

                 答:

                  可以。依票據法第          144  條 準 用第   96  條第一   項 規定:「發票

             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                                連帶   負
             責  。」第二    項  規定:「執票人得不依           負擔   債務之   先  後 ,對於前     項
             債務人中之一人或

                                                    甲
                                  銀
                                         得對發票人
             未  消    滅 之前,執票人  數  人或全  行 仍 體  行使  追索  權。」所以,在票據債務  乙  行使  追索
                                                      及背書人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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