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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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票據法與催收
務;若無法取得,就不能要求 乙負擔 該票據債務。
問題 5
退 票之支票 客 票發票人為 甲 ,第一背書人為 乙 ,第二背書人
丙 。 丙 經 執票人 銀 行 通 知 後 , 願 分期清償票款並與 銀 行簽 妥 契
為
約在 案 。試 問 該 銀 行可否對 甲 與 乙 提 起 清償票款之 民事訴 訟 ?
答:
可以。依票據法第 144 條 準 用第 96 條第一 項 規定:「發票
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 連帶 負
責 。」第二 項 規定:「執票人得不依 負擔 債務之 先 後 ,對於前 項
債務人中之一人或
甲
銀
得對發票人
未 消 滅 之前,執票人 數 人或全 行 仍 體 行使 追索 權。」所以,在票據債務 乙 行使 追索
及背書人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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