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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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票據法與催收



             天   (  假 設 發票地與付款地在       同 一  省  市  區 ) ,就要注意票據法第        130
             條及第     132  條之規定。     再 查  看 支票上有    幾 位 背書人,若背書人          僅

             有一   位  且是借款人      (  授信戶  )   時,  答應  無 妨 ;若背書人有二       位  以
                      好
                                      共同更
                                            改
             上時,    最 喪失  要求與發票人 對背書人之  追索  權。    發票日,否  則 不可   同 意延期提
             示,以
                    免
                 問題   2

                  借款本票發票人        甲 借得三   年  期房屋   修繕  貸款,並於       93.4.9  簽
             發   96.4.9  到期之借款本票交借款金融業者收執。                  甲 不 幸  於  94.4.9

             死亡   ,借款   銀  行行使   追索   權時,可否     聲請   法 院 對本票發票人之         繼
             承人    (  檢  附除  戶 謄  本 )   裁 定 強  制 執行  ?

                 答:




                                                                      惟
                                                                         本
             得之票據權利, 本票發票人在完成票據行為  原則  上發票人之債務  後  死亡 仍  者,並不  繼 承人所承受。 影響  執票人  已  取
                                                   由其
             票發票人     甲 ,於執票金融業者向法            院聲請    本票  裁 定  准予  強  制  執行
             前  死亡  ,  則 執票人得否依據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    (  執票人向本票
             發票人行使      追索   權時,得    聲請   法  院裁  定 後 強  制  執行  ) ,  聲請  本票  裁

             定  ? 有以  下兩  種見   解 :
                  肯  定 說 :依  民 法第   1148  條  (  修  正 前條文  )   規定,  繼  承人自  繼
             承開   始 時,承受     被繼  承人財產上之一        切  權利義務,而本票發票人
             死亡   ,其  繼 承人所承受者本         質  上  仍 為本票債務,故       聲請  對發票人
     230     之  繼  承人  裁  定  強  制  執行,法  院原則  上  應予准許    。  但  繼  承人  如  有  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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