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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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票據法與催收
天 ( 假 設 發票地與付款地在 同 一 省 市 區 ) ,就要注意票據法第 130
條及第 132 條之規定。 再 查 看 支票上有 幾 位 背書人,若背書人 僅
有一 位 且是借款人 ( 授信戶 ) 時, 答應 無 妨 ;若背書人有二 位 以
好
共同更
改
上時, 最 喪失 要求與發票人 對背書人之 追索 權。 發票日,否 則 不可 同 意延期提
示,以
免
問題 2
借款本票發票人 甲 借得三 年 期房屋 修繕 貸款,並於 93.4.9 簽
發 96.4.9 到期之借款本票交借款金融業者收執。 甲 不 幸 於 94.4.9
死亡 ,借款 銀 行行使 追索 權時,可否 聲請 法 院 對本票發票人之 繼
承人 ( 檢 附除 戶 謄 本 ) 裁 定 強 制 執行 ?
答:
惟
本
得之票據權利, 本票發票人在完成票據行為 原則 上發票人之債務 後 死亡 仍 者,並不 繼 承人所承受。 影響 執票人 已 取
由其
票發票人 甲 ,於執票金融業者向法 院聲請 本票 裁 定 准予 強 制 執行
前 死亡 , 則 執票人得否依據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 ( 執票人向本票
發票人行使 追索 權時,得 聲請 法 院裁 定 後 強 制 執行 ) , 聲請 本票 裁
定 ? 有以 下兩 種見 解 :
肯 定 說 :依 民 法第 1148 條 ( 修 正 前條文 ) 規定, 繼 承人自 繼
承開 始 時,承受 被繼 承人財產上之一 切 權利義務,而本票發票人
死亡 ,其 繼 承人所承受者本 質 上 仍 為本票債務,故 聲請 對發票人
230 之 繼 承人 裁 定 強 制 執行,法 院原則 上 應予准許 。 但 繼 承人 如 有 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