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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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篇 票據問題



             Q 80  :本票執票人對發票人行使            追索權    時,有何    簡便   方法?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 票  123)  。此種方法與一     般 民  事 訴 訟比較   ,對執票人      較 為便利。例
             如,執票人依一         般  民  事  訴  訟  起訴時,須  繳 交按請求之金       額  「自  百

             分  之  零點六   起  至  百  分  之一,  最  低  新  台  幣  壹仟  元  」  計算  之訴  訟  費
             用;但執票人聲請本票裁定所須                 繳 交之   費 用,按其請求之金         額計
             算  , 目 前 最 低  者為  新  臺幣五   百  元  , 最高  為 新 臺幣五   千 元 。  又  一  般

             民

             之效。  事  訴  訟必  須經  言  詞  辯  論,  較  為  費  時;聲請裁定則否,能收     迅  速
                                          定
                                                         強
                                            許
             Q 81  :本票執票人 人對票據債務之存否有  聲  請法院  裁 爭  執時,應如何  可對發票人  救濟  制執行,如發票
                                                            ?
             此項裁定,法院         僅  依非訴   訟事   件  程  序  ,以  審  查  強制執行  許 可與
             否,並無     確 定  實  體上法律關     係  存否之效力,      故 如發票人     就  票據債
                                                                      台  抗
             務之存否有
                                                 確認
                           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
                        爭
                                                              解
                                                                決
                                                                   (
                                                     之訴以資
             76)  。  又 如發票人主   張  本票  係偽造   、  變造  者,應於     接到  裁定後二十
             日  之不  變 期 間  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                確認   之訴   (  非  訟事
             件法第     195  條第一項   ) ,並向執行法院提出已起訴之證明,聲明                    異
             議  ,以資   救濟   。此時執行法院應         停 止 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
             請,   許 其提供    相  當擔保,    繼  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                 許
             其提供    相 當擔保,     停 止 強制執行      (  非  訟事  件法  195  第二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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