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3 - 金融科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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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交 易軌跡, 執法機關 仍無法得 知交易者 身分,故 難以追蹤 透過 分

                        散式虛擬貨幣洗錢之不法所得。」 (FATF, 2014)  結果 2017 年 8 月
                        發現,WannaCry 要求贖款匯入的帳戶,被領出大量的比特幣,證 明

                        數位貨幣已成為新一代犯罪所得的洗錢管道。




                        二、防範與偵測


                        (一)對虛擬貨幣的防範


                             有鑒於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2018 年 7 月 27 日發函全體

                        銀行 ,要求銀 行針對虛 擬貨幣相 關帳戶業 務,須依 洗錢防制 法規 定
                        辦理 ,並採取 五大措施 ,同時請 銀行公會 研議相關 細部做法 ,一 個

                        月內回報金管會。這五大措施包括:
                        1.  認識客戶身分 (KYC):銀行需辨識客戶為虛擬貨幣平台業者或虛
                           擬貨幣服務業者,即客戶為虛擬貨幣交易所或虛擬貨幣代購者 。

                        2.  採實名制:不管是虛擬貨幣平台業者或虛擬貨幣服務者,及其往

                           來客戶,銀行都必須做到 KYC。
                        3.  綁定銀行同名存款帳戶:虛擬貨幣平台業者或虛擬貨幣服務者的
                           客戶買賣虛擬貨幣時,須透過銀行同名存款帳戶,避 免現金交易。

                        4.  可疑交易監控:銀行須列管高風險客戶並列出監控態樣,針對可

                           疑交易等隨時監控,一旦發現疑似洗錢,就必須依法申報。
                        5.  對不配合者關閉帳戶,虛擬貨幣平台業者或虛擬貨幣服務者的客
                           戶若不配合實名制作業,銀行應關閉帳戶拒絕交易。



                        (二)對資恐的防範


                             洗錢手法 日新月異 ,加上國 際恐怖組 織活動猖 獗的挑戰 下 ,
                        FATF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  在 2012 年發布了一個打擊洗錢

                        和恐 怖主義融 資的全面 框架,並 將新興支 付工具, 如支付寶 、蘋 果
                        支付和 Stripe 或 P2P 支付服務等列為監理的重點。

                             德國曾發現一個國際犯罪集團,通過網路支付系統將非法 所 得
                        資金 轉移到東 歐一些國 家。之後 其成員將 這些資金 取出,並 通過 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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