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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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
               Guidance "。 以下謹以開曼群島為例,簡介此經濟實質新法

               令的部分重點:


               ( 一 ) 適用日期

                   新設公司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後設立登記 ) 自法令生效日

     《高資產顧問篇》  (2019 年 1 月 1 日 ) 直接適用;現有公司則自 2019 年 7 月 1 日
               起適用 ( 亦即需於 6 月 30 日前完成理順其經濟實質方面之遵

               循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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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篇
               ( 二 ) 適用對象
                   所有登記在當地之公司及有限合夥均應適用,但「非居
     控股公司與國際金融
               民」企業除外。「居民企業」之認定,係指登記在此兩地之公

               司,且非其他國家之稅收居民,其他國家不包括 EU 不合作清

               單之國家。


               ( 三 ) 適用業務

                   9 類相關業務     註一 ,對於純控股業務之要求相對寬鬆。









               註一 9 類相關業務為 (1) 銀行業務 (2) 經銷與服務業務 (3) 融資與租賃業務 (4) 基
                   金管理業務 (5) 營運總部 (6) 保險業務 (7) 智慧財產權業務 (8) 航運業務 (9)
                   控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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