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信託小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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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債  權之  發 生,  須  與 該 動產有  牽 連 之關係   : 占 有動產之人,       欲 於

                          該  動產上行    使  留置  權者,不能     僅憑  對於動產所有人,曾           取 得 債
                          權之一事實,更        須 該 債  權之  發 生與動產有      牽 連 關係之    存 在 始 得

                          為之   (  民 法 第  928  條 Ⅱ ) 。然而,商人間    因 營 業關係而     占  有之動

                          產,及其     因  營 業關係所生之       債  權,視為與     該  動產有   牽  連  關係
                          (  民 法 第  929  條 ) 。

                       4.   債  權  須已至  清償  期 : 債 權人之得行    使  留置  權,以其     債  權 已 屆 清

                          償  期為  必 要。

                         例如  甲  為乙  修 理 手  錶  取 得 修 理費  100  元 ,  甲 於 未 受 修  理費  清償

                     前,  固 得行   使 留置  權而   拒  絕  其  返  還  之請求,  但 如 甲 乙間  訂 有特約,

                     言 明 修 理  完  畢  後 ,一定期   限  內給  付 乙  (  予  債 務人以期  限  者  ) 。 則 甲 之

                     修 理工作    雖 然 完  成,其   報酬  之  清償  期  尚  未屆  至 , 甲 對於乙之    返 還 請
                     求,  自 不能   拒 絕  。  但債  務人無  支  付  能  力時  , 債 權人於  債 權  未屆  清償

                     期前,亦得行       使 留置  權  (  民 法  第  928  條  I  及 第  931  條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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