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信託小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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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債 權之 發 生, 須 與 該 動產有 牽 連 之關係 : 占 有動產之人, 欲 於
該 動產上行 使 留置 權者,不能 僅憑 對於動產所有人,曾 取 得 債
權之一事實,更 須 該 債 權之 發 生與動產有 牽 連 關係之 存 在 始 得
為之 ( 民 法 第 928 條 Ⅱ ) 。然而,商人間 因 營 業關係而 占 有之動
產,及其 因 營 業關係所生之 債 權,視為與 該 動產有 牽 連 關係
( 民 法 第 929 條 ) 。
4. 債 權 須已至 清償 期 : 債 權人之得行 使 留置 權,以其 債 權 已 屆 清
償 期為 必 要。
例如 甲 為乙 修 理 手 錶 取 得 修 理費 100 元 , 甲 於 未 受 修 理費 清償
前, 固 得行 使 留置 權而 拒 絕 其 返 還 之請求, 但 如 甲 乙間 訂 有特約,
言 明 修 理 完 畢 後 ,一定期 限 內給 付 乙 ( 予 債 務人以期 限 者 ) 。 則 甲 之
修 理工作 雖 然 完 成,其 報酬 之 清償 期 尚 未屆 至 , 甲 對於乙之 返 還 請
求, 自 不能 拒 絕 。 但債 務人無 支 付 能 力時 , 債 權人於 債 權 未屆 清償
期前,亦得行 使 留置 權 ( 民 法 第 928 條 I 及 第 931 條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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