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信託小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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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



















                         留置  權之成    立 ,  應 具備  下 列 各要  件 :

                          須  為適法   占 有  債  務人之動產    : 債 權人   占  有動產,   必  須  非 因 侵 權
                       1.
                          行為而   占  有 始  可。  蓋 留置  權,係   基 於  公  平觀  念 ,如係   因 侵 權行
                          為而  占  有之動產,     縱  令  占 有人  因 該 動產而   取 得 債  權   (  竊盜  對於

                          盜贓  ,  縱支  出 必 要費   用  )   亦不得主  張留置   權。  否則   , 即 失 公 平

                           民 法 第  928  條  Ⅲ ) 。
                          (
                       2.   留置  物須  屬 於  債  務人所有  :留置   權係以動產為       標 的  物  ,且  限 以
                          債  務人所有之動產,對於           第  三 人所有之動產,不能成           立 留置  權

                          (  民 法 第  928  條 ) 。如  就留置  物 而 負 擔債  務之人,   非  係其  物 之所

                          有人,   則  債 權人對於    物  之所有人請求       回  復 其 物時  ,不能以    債 務
                          人  未 履行  債 務為理   由 ,主   張留置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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