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信託小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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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
留置 權之成 立 , 應 具備 下 列 各要 件 :
須 為適法 占 有 債 務人之動產 : 債 權人 占 有動產, 必 須 非 因 侵 權
1.
行為而 占 有 始 可。 蓋 留置 權,係 基 於 公 平觀 念 ,如係 因 侵 權行
為而 占 有之動產, 縱 令 占 有人 因 該 動產而 取 得 債 權 ( 竊盜 對於
盜贓 , 縱支 出 必 要費 用 ) 亦不得主 張留置 權。 否則 , 即 失 公 平
民 法 第 928 條 Ⅲ ) 。
(
2. 留置 物須 屬 於 債 務人所有 :留置 權係以動產為 標 的 物 ,且 限 以
債 務人所有之動產,對於 第 三 人所有之動產,不能成 立 留置 權
( 民 法 第 928 條 ) 。如 就留置 物 而 負 擔債 務之人, 非 係其 物 之所
有人, 則 債 權人對於 物 之所有人請求 回 復 其 物時 ,不能以 債 務
人 未 履行 債 務為理 由 ,主 張留置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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