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0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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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證券化法令彙編




                     信託公司之    股票   應為記   名式  。
               條
           第
              6
                                 起  人及  股  東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
                    信託公司之發
                    信託公司之      股份  ,分別不得      超  過其  已  發行  股份  總數   25%  。
                    但  發  起  人及  股  東  為金融  控股  公司或符合第       5  條資  格  條  件

                    者,不   在此限    。
                    前項所   稱  同一人,    指  同一自   然  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
                    之範  圍  ,  包括  本人、   配  偶  、二  親  等以內之  血親   ,及以本人

                    或 配  偶  為負  責  人之企業。
           第  7  條     信託公司之   設  立,  董  事、監  察  人或經理人,應符合信託業

                                 資
                                     條
                               備
                    負  責  或經  驗  準  則   ( 格 以下  件暨  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 準  則  )   之規定。     備  信託專  門
                        人應具
                      識
                                         簡稱
                    學
                                             本
                    信託公司之
                    充任  信託公司之發  設  立,有本  起  人。  準   則第  2  條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
           第  8  條     信託公司之   設  立,發   起  人應於規定期      限  內  檢  具下列  書件各
                    三  份 ,向財政部申請       設  立  許 可  ,  逾 期不予受理:
                    一、信託公司       設  立 許  可  申請  書  。
                    二、營業計      畫書  :  載  明業務之範     圍  、業務之原則與       方  針  及
                        具體  執  行之  方  法   (  包括場  所  設施  、內部  組織  分  工  、人

                        員招募   培訓   、業務發    展  計  畫  及未  來  3  年  財務  預測  )  。
                    三、發   起  人 名  冊  及證明  文件  。

                    四
                                   準
                    五  、發  起  人會  議  紀錄 則第  。     2  條所列情事之  書 面聲  明。
                      、發
                          起
                            人無本
                    六 、發  起  人 已  依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開  設  專  戶 存  儲  股  款之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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