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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證券化法令彙編
信託公司之 股票 應為記 名式 。
條
第
6
起 人及 股 東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
信託公司之發
信託公司之 股份 ,分別不得 超 過其 已 發行 股份 總數 25% 。
但 發 起 人及 股 東 為金融 控股 公司或符合第 5 條資 格 條 件
者,不 在此限 。
前項所 稱 同一人, 指 同一自 然 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
之範 圍 , 包括 本人、 配 偶 、二 親 等以內之 血親 ,及以本人
或 配 偶 為負 責 人之企業。
第 7 條 信託公司之 設 立, 董 事、監 察 人或經理人,應符合信託業
資
條
備
負 責 或經 驗 準 則 ( 格 以下 件暨 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 準 則 ) 之規定。 備 信託專 門
人應具
識
簡稱
學
本
信託公司之
充任 信託公司之發 設 立,有本 起 人。 準 則第 2 條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
第 8 條 信託公司之 設 立,發 起 人應於規定期 限 內 檢 具下列 書件各
三 份 ,向財政部申請 設 立 許 可 , 逾 期不予受理:
一、信託公司 設 立 許 可 申請 書 。
二、營業計 畫書 : 載 明業務之範 圍 、業務之原則與 方 針 及
具體 執 行之 方 法 ( 包括場 所 設施 、內部 組織 分 工 、人
員招募 培訓 、業務發 展 計 畫 及未 來 3 年 財務 預測 ) 。
三、發 起 人 名 冊 及證明 文件 。
四
準
五 、發 起 人會 議 紀錄 則第 。 2 條所列情事之 書 面聲 明。
、發
起
人無本
六 、發 起 人 已 依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開 設 專 戶 存 儲 股 款之證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