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0 - 證券化法令彙編
P. 400

390   證券化法令彙編




                         受益證券之       轉讓   , 非將   受  讓  人之  姓名  或 名稱   記載

                         於該受益證券,不得對              抗  第三人。
                         受益證券以       帳簿劃撥     方式發行或交付有價證券者
                         ,得不    印製   實  體  有價證券;其       轉讓   、  買賣  之交  割

                         、設質之交付等事項,依證券交易法第
                         定辦理。                                     43  條規


           【立法說明】
           一、本條參      考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9  條規定訂定。

           二、第     1  項明定受益證券應為記            名式  ,其轉    讓  應以  背  書  之  方  式  為
               之,且其轉      讓  應將受   讓  人之  姓名  或  名  稱  、  住  所  通  知  受託機構,

               否  則不得以其轉      讓  對抗  受託機構。
           三、   欲  以受益證券之轉       讓  對抗  受託機構以      外  之第三人,必      須  將受  讓
                               載
               人
                  通
               流  姓名 ,爰於第 或  名  稱  記 項明定之。  於該受益證券,以保     護  交易  安全  、促進證券
                             2
           四  、有價證券有      朝  無實體化發     展  之  趨勢﹔  爰參  考  證券交易法第       6  條
               第  3  項及第   8  條第  2  項之規定,於第        3  項明定受益證券如以帳

               簿  劃撥  方  式  發行或交   付  者,得不    印製   實體有價證券。        另鑒  於受
               益證券    亦  為有價證券之一        種  ,  故  其轉  讓  、買賣之交   割  、  設  質之
               交  付  等事項,    仍  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規定辦理,爰       併  予明

               定,以資明確。

           【相關法律】

           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