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0 - 證券化法令彙編
P. 400
390 證券化法令彙編
受益證券之 轉讓 , 非將 受 讓 人之 姓名 或 名稱 記載
於該受益證券,不得對 抗 第三人。
受益證券以 帳簿劃撥 方式發行或交付有價證券者
,得不 印製 實 體 有價證券;其 轉讓 、 買賣 之交 割
、設質之交付等事項,依證券交易法第
定辦理。 43 條規
【立法說明】
一、本條參 考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9 條規定訂定。
二、第 1 項明定受益證券應為記 名式 ,其轉 讓 應以 背 書 之 方 式 為
之,且其轉 讓 應將受 讓 人之 姓名 或 名 稱 、 住 所 通 知 受託機構,
否 則不得以其轉 讓 對抗 受託機構。
三、 欲 以受益證券之轉 讓 對抗 受託機構以 外 之第三人,必 須 將受 讓
載
人
通
流 姓名 ,爰於第 或 名 稱 記 項明定之。 於該受益證券,以保 護 交易 安全 、促進證券
2
四 、有價證券有 朝 無實體化發 展 之 趨勢﹔ 爰參 考 證券交易法第 6 條
第 3 項及第 8 條第 2 項之規定,於第 3 項明定受益證券如以帳
簿 劃撥 方 式 發行或交 付 者,得不 印製 實體有價證券。 另鑒 於受
益證券 亦 為有價證券之一 種 , 故 其轉 讓 、買賣之交 割 、 設 質之
交 付 等事項, 仍 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規定辦理,爰 併 予明
定,以資明確。
【相關法律】
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