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7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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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篇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297
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
報生 效之 程 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 畫 ,應依募集或私募 准 或申 報生 時 申請核 准 或
始
效後,
申
得
為之。
第 22 條 本辦法規定所需申請 書 及申 報書 ,其 格 式 及內容由主管機
關定之。
第 23 條 本辦法自發 布日施 行。
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
擬
第七條 受託機構 資國 內 不動產者,於申請核准或申 於國 外 先報 請中央 銀 行同 報 意 。
生效募集、追加
募集或私募前,應
【立法說明】
受託機構擬於 國外 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 國 內不動產
時 ,因事 涉外匯匯入 之管理,爰明定受託機構於申請核 准 或申 報生
效募集、 追 加募集或私募前,應 先 報 請 中央 銀行同意。
不動產投資信託
下列事項:
第八條
址
一、受託機構之 計畫 稱、地 ,應 記載 ;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 進
名
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其受委任機構之 名
稱、地 址 。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 名 稱及其存續期間。
三、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有關之下列事項: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或私募 總 額、受益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