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7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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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篇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297




                    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
                      報生  效之   程  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  畫  ,應依募集或私募  准  或申  報生  時  申請核  准  或
                                                                      始
                                                                效後,
                    申
                                                                         得
                    為之。
           第  22  條     本辦法規定所需申請       書  及申  報書  ,其  格  式  及內容由主管機
                    關定之。
           第  23  條     本辦法自發  布日施   行。




                                       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
                              擬
           第七條  受託機構  資國  內  不動產者,於申請核准或申  於國  外  先報  請中央  銀  行同  報  意  。
                                                          生效募集、追加
                     募集或私募前,應

           【立法說明】

           受託機構擬於         國外  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                  國  內不動產
           時  ,因事   涉外匯匯入      之管理,爰明定受託機構於申請核                  准  或申  報生

           效募集、     追  加募集或私募前,應         先  報 請  中央  銀行同意。




             不動產投資信託
                                                   下列事項:
           第八條
                                              址
                     一、受託機構之         計畫  稱、地 ,應  記載  ;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         進
                                     名
                         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其受委任機構之                           名
                         稱、地    址  。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                名  稱及其存續期間。

                     三、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有關之下列事項: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或私募                   總  額、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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