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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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183
第七十四條 資產證券化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創始機構之名稱及地 址 。
二、受讓資產之種類、名稱、數 量 、 價 額、 平均
收益 率 、期 限 及受讓時期。
三、資產證券化計畫之執行期間及相關事項。
四、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票 面利 率 或權利內
容 ,以及本金、利益、 孳息 或其他收益償 還
或 配 發之時期及方法。如有發行不同種類或
期間之資產基礎證券者,其 就 特殊目的公司
所受讓之資產或其所生之利益、 孳息 或其他
收益,所得受償之 順位 。
五、受讓資產管理處分之方法,與受委任或信託
管理及處分該資產之服務機構。
六、監督機構之名稱、職權及義務。
七、為經營資產證券化計畫業務所為
費用負擔之相關事項。 借入 款項及
八、如有信用 評等 或信用 增強 者,其有關證明文
件。
九、為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所 支 出之 必要 費用及其
攤銷 方 式 。
十、受讓資產之 評價 方法、基本 假 設及 專家 意 見 。
十一、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立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