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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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183




           第七十四條  資產證券化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創始機構之名稱及地               址  。
                         二、受讓資產之種類、名稱、數                   量  、  價 額、  平均
                              收益   率  、期  限  及受讓時期。

                         三、資產證券化計畫之執行期間及相關事項。
                         四、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票  面利  率 或權利內
                              容 ,以及本金、利益、             孳息  或其他收益償        還

                              或 配  發之時期及方法。如有發行不同種類或
                              期間之資產基礎證券者,其                就  特殊目的公司

                              所受讓之資產或其所生之利益、                   孳息   或其他
                              收益,所得受償之           順位  。
                         五、受讓資產管理處分之方法,與受委任或信託

                              管理及處分該資產之服務機構。
                         六、監督機構之名稱、職權及義務。
                         七、為經營資產證券化計畫業務所為

                              費用負擔之相關事項。                       借入   款項及
                         八、如有信用        評等   或信用    增強   者,其有關證明文
                              件。

                         九、為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所                 支 出之   必要  費用及其
                              攤銷   方  式 。

                         十、受讓資產之          評價  方法、基本       假  設及  專家   意  見  。
                         十一、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立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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