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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選
一、明定監察人準用董事有關資
訴訟 等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 格 、 至 於第 66 解 任及 少 數股 數股 東 之代位 之代
少
東
條有關
位 訴訟 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時,則應改向董事請 求 之。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 84 條第 1 項所 採 行之立法 技術 ,
以準用董事之相關規定,以 免就 有關監察人資 格 、 選 任、 解 任
及 少 數股 東 之代位 訴訟 等事項為重 複 性規定。
第五節 資產證券化計畫
第七十三條
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應檢具申請書
或申報書及下列文件,載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
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其處理準則,由主管機
關定之:
一、資產證券化計畫。
二、受讓資產之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公司章程及所在地。
四、董事之姓名及住所。
五、董事決議之日期及其證明文件。
六、受讓資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說明書。如委任
或信託與服務機構管理及處分受讓資產時,
該委任或信託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七、有關之避險計畫與文件。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