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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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證券化法令彙編




                                                任、
                                              選
           一、明定監察人準用董事有關資
               訴訟   等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          格  、 至  於第  66 解  任及  少  數股  數股 東  之代位 之代
                                                              少
                                                                    東
                                                       條有關
               位  訴訟  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時,則應改向董事請                      求  之。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                  84  條第  1  項所  採  行之立法  技術   ,
               以準用董事之相關規定,以               免就  有關監察人資       格  、  選  任、  解  任
               及  少  數股  東  之代位  訴訟  等事項為重      複  性規定。





                             第五節  資產證券化計畫


           第七十三條
             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應檢具申請書
                         或申報書及下列文件,載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
                         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其處理準則,由主管機

                         關定之:
                         一、資產證券化計畫。
                         二、受讓資產之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公司章程及所在地。
                         四、董事之姓名及住所。

                         五、董事決議之日期及其證明文件。
                         六、受讓資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說明書。如委任
                              或信託與服務機構管理及處分受讓資產時,

                              該委任或信託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七、有關之避險計畫與文件。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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