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8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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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外匯實務
(二)銀行僅依託收指示書上所列之指示處理託收業務,無須
審查單據以獲取指示,亦無須理會指示書以外來源之指
示。 (URC522 第 4 條 a 項 )
(三)銀行將照所收到之單據無須進一步之審查而提示。
(URC522 第 12 條 c 項 )
六、單據與貨物 / 勞務 / 履約行為 (URC522 第 10 條 a 、 b 項 )
在 託 收 交易 中,銀行所 處 理者為單據而非貨物或任何 基礎
契約,因此,如未 徵 得銀行事先之同意,貨物不得 直 接 向 該銀
行之地 址 發送,或以該銀行或其指定人為受貨人。
另銀行亦無 義務 就 跟 單 託 收有關之貨物 採取 包 括 貨物之 儲
存 及保 險 等之任何行 動 ,縱經 特別 指示者亦 然 。
七、託收之付款 (URC522 第 17 、 18 及 19 條 )
(一)以當地貨幣付款
提示銀行須依 託 收指示書所定方 法 , 憑 能 立 即 處 分之當地
貨 幣 付款, 始 得 將 單據 交 付予付款人。
(二)以外國貨幣付款
提示銀行須依 託 收指示書之指示, 憑 能 立 即 匯 出之外國貨
幣 付款, 始 得 將 單據 交 付予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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