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8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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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外匯實務



            (二)銀行僅依託收指示書上所列之指示處理託收業務,無須

                   審查單據以獲取指示,亦無須理會指示書以外來源之指
                   示。   (URC522   第  4  條  a  項  )


            (三)銀行將照所收到之單據無須進一步之審查而提示。

                   (URC522   第  12  條  c  項  )

            六、單據與貨物          / 勞務  / 履約行為    (URC522    第  10  條  a 、  b  項  )


                 在  託  收  交易  中,銀行所     處  理者為單據而非貨物或任何              基礎

            契約,因此,如未          徵  得銀行事先之同意,貨物不得                直  接  向  該銀
            行之地    址  發送,或以該銀行或其指定人為受貨人。
                 另銀行亦無      義務   就  跟 單  託  收有關之貨物     採取   包  括  貨物之  儲

            存  及保  險  等之任何行      動  ,縱經   特別  指示者亦     然  。


            七、託收之付款           (URC522   第  17  、 18  及  19  條 )

            (一)以當地貨幣付款


                 提示銀行須依       託  收指示書所定方         法  ,  憑  能  立  即  處  分之當地

            貨  幣  付款,   始  得 將  單據  交 付予付款人。

            (二)以外國貨幣付款


                 提示銀行須依       託  收指示書之指示,          憑  能  立  即  匯  出之外國貨

            幣  付款,   始  得  將 單據  交  付予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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