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7 - 進出口外匯實務
P. 357

出口押匯
                                                                  3



                    【註   1 :係表示託運人聲明正面所填寫者正確,且同意接

                    受運送單據背面之各項運送條款,此為航空運送實務之
                    要求。】

                    【註   2 :未簽署是否構成瑕疵?請參考               (  三  ) 相關案例  1 】
                 5.   航空  運送單據上須表明貨物業已接受                  待  運   (Accepted

                    for carriage)  。
                 6.   表明簽發日期,此日期            將  視為裝運日期,除非該            航空

                    運送單據包含一表明實際裝運日期之                     特殊   註記,在此
                    情況   該註記所載之日期            將  視為裝運日期         (  註:此為

                    UCP600  新修訂    者  )  。
                 7.   表明信用狀規定之  1  :  …  使用  IATA (  起  運  機場  及  目  的地  機場  )   。     (codes)

                                          註:國際空運協會
                    【註
                                                             之代號
                    取代繕寫之機場全名
                    以表示起運機場及目的地機場,不構成瑕疵。-   (  例如:  LHR  取代  London Heathrow)   ISBP
                    paragraph 141  】

                    【註   2 :  IATA MAJ0R CITY/AIRPORT CODES      請參考附
                    錄三之五】

                 8.   表面顯示包含全部運送條款或部分該等條款係參照該
                    航空   運送單據以外之來源或單據者。

                 9.   依信用狀之規定填註收貨人。
                    【註:航空運送單據不應簽發               “to order”  或 “to order of”  一

                    被指名者,因其非物權憑證               (documents of title)  ;縱信用


                                                                          347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