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7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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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押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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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係表示託運人聲明正面所填寫者正確,且同意接
受運送單據背面之各項運送條款,此為航空運送實務之
要求。】
【註 2 :未簽署是否構成瑕疵?請參考 ( 三 ) 相關案例 1 】
5. 航空 運送單據上須表明貨物業已接受 待 運 (Accepted
for carriage) 。
6. 表明簽發日期,此日期 將 視為裝運日期,除非該 航空
運送單據包含一表明實際裝運日期之 特殊 註記,在此
情況 該註記所載之日期 將 視為裝運日期 ( 註:此為
UCP600 新修訂 者 ) 。
7. 表明信用狀規定之 1 : … 使用 IATA ( 起 運 機場 及 目 的地 機場 ) 。 (codes)
註:國際空運協會
【註
之代號
取代繕寫之機場全名
以表示起運機場及目的地機場,不構成瑕疵。- ( 例如: LHR 取代 London Heathrow) ISBP
paragraph 141 】
【註 2 : IATA MAJ0R CITY/AIRPORT CODES 請參考附
錄三之五】
8. 表面顯示包含全部運送條款或部分該等條款係參照該
航空 運送單據以外之來源或單據者。
9. 依信用狀之規定填註收貨人。
【註:航空運送單據不應簽發 “to order” 或 “to order of” 一
被指名者,因其非物權憑證 (documents of title) ;縱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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