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8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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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外匯實務
【註 4 :整體而言,此類單據之名詞通常使用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亦包括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 。但依據 UCP600 第 19 條,單據不須標示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或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 亦得被接受,縱使信用狀已使用此類措辭。-
ISBP paragraph 69 】
2. 複合運送單據正面須標示運送人名稱,並表明其為運
送人。
3. 簽字欄上有關「運送人」、「船長」或「代替或代表
運送人或船長之標名代理人」簽署之相關規定:
(1) 運送人 、 船長或代理人之任何簽字須表明其為運送
人 、 船長或代理人
(2) 代理人之任何簽字須表明其係代替或代表運送人或
。
船長簽署
以下列方式之一,表明貨物業已於信用狀規定之地點
4.
發送、接管或裝船:
在複合
(1)
則簽發日期視為裝運日期。 ( 聯合 ) 運送單據上以預先印定措辭表示,
(2) 以 圖章 或註記表明,則 圖章 或註記之日期視為裝運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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