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8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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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外匯實務



                    【註   4  :整體而言,此類單據之名詞通常使用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亦包括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  。但依據     UCP600  第   19  條,單據不須標示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或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  亦得被接受,縱使信用狀已使用此類措辭。-

                    ISBP paragraph 69  】
                 2.   複合運送單據正面須標示運送人名稱,並表明其為運

                    送人。
                 3.   簽字欄上有關「運送人」、「船長」或「代替或代表

                    運送人或船長之標名代理人」簽署之相關規定:
                    (1)   運送人  、  船長或代理人之任何簽字須表明其為運送

                        人 、  船長或代理人
                    (2)   代理人之任何簽字須表明其係代替或代表運送人或

                                 。
                        船長簽署
                    以下列方式之一,表明貨物業已於信用狀規定之地點
                 4.
                    發送、接管或裝船:

                        在複合
                    (1)
                        則簽發日期視為裝運日期。   (  聯合  )   運送單據上以預先印定措辭表示,
                    (2)   以 圖章  或註記表明,則       圖章   或註記之日期視為裝運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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