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5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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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押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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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出口押匯導論




            一、出口押匯之意義


                 出口商憑國外開狀銀行所開發之不可撤銷信用狀

            (Irrevocable L/C)  ,於貨物裝運出口後,依該不可撤銷信用狀之
            條款及規定,簽發匯票並備妥全部貨運單據,向信用狀指定之

            銀行    (  或於自由讓購之信用狀,任一銀行均為指定銀行                         )   辦理
            信用狀款項之動用手續,以取得出口貨款,銀行辦理此項墊款

            或融資之授信業務即為「出口押匯」。

            二、出口押匯之法律性質  在我國實務上,依銀行公會所定之           “  銀行對企業授信規範          ”





            之定義:



            匯票,並取得概括性取償權之票據融通方式 “  所稱出口押匯,謂銀行墊付出口信用狀項下之即期跟單  ...”  。
                 另依最高法院        72  年台上字第      462  號之判決:     “  按出口押匯

            係屬銀行授信業務,為質押墊款性質                    ...”  。
                 因此,目前在我國銀行實務上,出口押匯係屬融資墊款之

            授信行為,而非為買斷業務,亦與                           UCP600   之「讓購
            (Negotiation)  」有所  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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