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5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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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押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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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出口押匯導論
一、出口押匯之意義
出口商憑國外開狀銀行所開發之不可撤銷信用狀
(Irrevocable L/C) ,於貨物裝運出口後,依該不可撤銷信用狀之
條款及規定,簽發匯票並備妥全部貨運單據,向信用狀指定之
銀行 ( 或於自由讓購之信用狀,任一銀行均為指定銀行 ) 辦理
信用狀款項之動用手續,以取得出口貨款,銀行辦理此項墊款
或融資之授信業務即為「出口押匯」。
二、出口押匯之法律性質 在我國實務上,依銀行公會所定之 “ 銀行對企業授信規範 ”
之定義:
匯票,並取得概括性取償權之票據融通方式 “ 所稱出口押匯,謂銀行墊付出口信用狀項下之即期跟單 ...” 。
另依最高法院 72 年台上字第 462 號之判決: “ 按出口押匯
係屬銀行授信業務,為質押墊款性質 ...” 。
因此,目前在我國銀行實務上,出口押匯係屬融資墊款之
授信行為,而非為買斷業務,亦與 UCP600 之「讓購
(Negotiation) 」有所 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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