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作業風險管理-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下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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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消費  金融  放  款  :一  般  個  人  放  款  、  歸類  為  消費  金融業務之中         小
                        企  業  放  款  及  消費  金融業務    類  之  應收帳款     承  購  。

                     2.   企  業金融   放  款  :對   企  業、政     府  、同業之       放  款  、特   殊  放  款
                        (Specialized Lending)  、  歸類  為  企  業金融之中       小  企  業融資以及

                        企  業金融之     應收帳款       融資,銀行       簿  上之有     價證券帳面價值亦
                        包含在內。

                    在「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作業風險計算

               內容」中,有關銀行              採  行選擇性標準法          時  ,  應  以  消費  金融及   企  業金融
               之  放  款  總  額乘  上  M  值  ,再  乘  以各自     β  值  為風險係數;其          餘  六  大  業務

               類  別仍以營業       毛  利,  乘  以各自     β  值  為風險係數,再         全  部加總後求得         應
                                              。
                              額
                                        5-16)
               計提資本需求
                                     表
                                 (
                                   如
                    銀行可將      消費   金融及     企  業金融之     放  款  總  額乘  上   M  值  ,再   乘  以  共
               同風險係數         (  目  前  為  β  =15%)  ,其  餘  六  大  業務  類  別之營業  毛  利  則  仍分
               別  乘  上相對    應  之  β  係數   (  表  5-17)  。
                    銀行   亦  可將   消費   金融及    企  業金融之      放  款  總  額乘  上  M  值  ,再   乘  以
                                   前  為  β  =15%)  。並將其     餘  六  大  業務  類  別,  採  以  類似
                               (
                                 目
               共
                  同風險係數
               方法,將      六  大  業務   類  別之營業     毛  利加總,並以         β  =18%  為  共  同風險係
               數   (  表  5-18)  。
                    巴塞爾委員會針對選擇型標準法中之                        ”  m  ”  參數  訂  定,係參考       十
               大工   業國之     存  放  款  利  差訂  定,目   前  定為   0.035  ,且依   Basel II  規  定,各

               國監理     機構   對此參數並       無  往  下  調  整之  裁  量  權  。  惟  觀  察  國內現  況   (  表  5-
               19)   發現,本國一        般  銀行及中     小  企  業銀行,在       94  年  第  一  季  至  94  年  第
               四季    平均存     放  利  差  僅  分別為      2.22%  及   2.20% (   在  台  外  商  銀行為

               2.21%)  ,  皆低  於   3.5%  之標準。若將觀         察  期  擴  大至  三年    (92  年  第  一  季
                  94
               至  台  外 年  第四季   )  ,  則  分別為 高  於  預 2.38%  ”  m 2.51%  參數。  ,  皆低    於  3.5%  之標準,  僅
                                                    及
                                               定之
                                                        ”
               在
                         銀行之
                       商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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