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作業風險管理-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下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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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費 金融 放 款 :一 般 個 人 放 款 、 歸類 為 消費 金融業務之中 小
企 業 放 款 及 消費 金融業務 類 之 應收帳款 承 購 。
2. 企 業金融 放 款 :對 企 業、政 府 、同業之 放 款 、特 殊 放 款
(Specialized Lending) 、 歸類 為 企 業金融之中 小 企 業融資以及
企 業金融之 應收帳款 融資,銀行 簿 上之有 價證券帳面價值亦
包含在內。
在「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作業風險計算
內容」中,有關銀行 採 行選擇性標準法 時 , 應 以 消費 金融及 企 業金融
之 放 款 總 額乘 上 M 值 ,再 乘 以各自 β 值 為風險係數;其 餘 六 大 業務
類 別仍以營業 毛 利, 乘 以各自 β 值 為風險係數,再 全 部加總後求得 應
。
額
5-16)
計提資本需求
表
(
如
銀行可將 消費 金融及 企 業金融之 放 款 總 額乘 上 M 值 ,再 乘 以 共
同風險係數 ( 目 前 為 β =15%) ,其 餘 六 大 業務 類 別之營業 毛 利 則 仍分
別 乘 上相對 應 之 β 係數 ( 表 5-17) 。
銀行 亦 可將 消費 金融及 企 業金融之 放 款 總 額乘 上 M 值 ,再 乘 以
前 為 β =15%) 。並將其 餘 六 大 業務 類 別, 採 以 類似
(
目
共
同風險係數
方法,將 六 大 業務 類 別之營業 毛 利加總,並以 β =18% 為 共 同風險係
數 ( 表 5-18) 。
巴塞爾委員會針對選擇型標準法中之 ” m ” 參數 訂 定,係參考 十
大工 業國之 存 放 款 利 差訂 定,目 前 定為 0.035 ,且依 Basel II 規 定,各
國監理 機構 對此參數並 無 往 下 調 整之 裁 量 權 。 惟 觀 察 國內現 況 ( 表 5-
19) 發現,本國一 般 銀行及中 小 企 業銀行,在 94 年 第 一 季 至 94 年 第
四季 平均存 放 利 差 僅 分別為 2.22% 及 2.20% ( 在 台 外 商 銀行為
2.21%) , 皆低 於 3.5% 之標準。若將觀 察 期 擴 大至 三年 (92 年 第 一 季
94
至 台 外 年 第四季 ) , 則 分別為 高 於 預 2.38% ” m 2.51% 參數。 , 皆低 於 3.5% 之標準, 僅
及
定之
”
在
銀行之
商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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