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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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實務操作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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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始機構決定進行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前所
考量的因素
創始機構進行資產證券化 固然 可 帶 來 諸多正面效 應,但證
券化 乃 一項費 時 且 複雜 程序,因此,在 正 式決定 啟動 之前,依
外國實務經 驗 ,創始機構 往往 會就下列五項因素進行 審慎 評
估 :
成 本, 包括 進行證券化所 需耗 費的融資 (financing) 、管
理 時間 及法 律 與其他 專 業 顧 問的費用等項 成 本。
創始機構 擁 有的管理資 源是否足 以因應證券化 準備 程序
及 啟動 後的持續管理 需 求。
創始機構可能會 擔心 其對資產管理的 彈性是否 因證券化
而 受到限 制 。例如採用 「門檻 利息保證金 制度」 (TIM,
Threshold Interest Margin) 承 諾 給予投資人 約 定的 門檻
利息收益,則創始機構 仍須 持續提供特殊目的機構特定
金
用於創始機構的
適 額 ,以因應投資人到期的利息收益請求,此 全 部資產 組 合,則可能會對其資產運 種制度 若
用的 彈性造成 限 制 。
創始機構 也 會關 切 其 客戶 ( 即債務人, obligor) 是否 將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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