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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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六十六條對監察人之 請求 ,應向 董 事 為之。
第五節 資產證券化計畫
第七十三條 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應 檢具 申 請
書或申報書及下列 文件 , 載 明下列 事 項,向主
管機關申
主管機關定之: 請 核准或申報生效;其處理 準則 ,由
一、資產證券化計畫。
二、受讓資產之契約或其他證明
章程
三、特殊目的公司之 名稱、公司 文件 。
及所在地。
四、 董 事之 姓名 及住 所。
五、 董 事決議之日期及其證明 文件 。
六、受讓資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 說 明書。如委任
或信託與服務機構管理及處分受讓資產時,
該委任或信託契約書或其他證明 文件 。
七、有關之 避險計畫與 文件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 事 項。
特殊目的公司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
申報生效,不得發行資產基礎證券。
特殊目的公司應依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
申報生效之資產證券化計畫,經營證券化業
務。
創始機構與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為 同 一關係 企
業,並應將受讓資產相關書 件 及資料,提供特
殊目的公司,不得有 虛偽 或 隱匿 之情 事 。
創始機構
得人或受讓人因而所受之 違反 前項規定,對於資產基礎證券取 損害 ,應負 賠 償責
任。 同 一關係 企 業之 範圍 ,適用公司法第三
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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