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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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六十六條對監察人之           請求  ,應向    董 事 為之。

               第五節  資產證券化計畫

            第七十三條            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應                     檢具   申  請

                             書或申報書及下列          文件   ,  載  明下列   事  項,向主
                             管機關申
                             主管機關定之:  請  核准或申報生效;其處理              準則   ,由
                             一、資產證券化計畫。
                             二、受讓資產之契約或其他證明
                                                          章程
                             三、特殊目的公司之          名稱、公司     文件   。
                                                               及所在地。
                             四、  董 事之 姓名    及住 所。
                             五、  董 事決議之日期及其證明           文件   。
                             六、受讓資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                 說  明書。如委任
                                 或信託與服務機構管理及處分受讓資產時,
                                 該委任或信託契約書或其他證明                文件  。
                             七、有關之      避險計畫與     文件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             事 項。
                             特殊目的公司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
                             申報生效,不得發行資產基礎證券。
                             特殊目的公司應依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
                             申報生效之資產證券化計畫,經營證券化業
                             務。
                             創始機構與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為                    同  一關係    企
                             業,並應將受讓資產相關書                件  及資料,提供特
                             殊目的公司,不得有           虛偽  或  隱匿  之情  事  。
                             創始機構
                             得人或受讓人因而所受之  違反  前項規定,對於資產基礎證券取  損害  ,應負  賠  償責
                             任。     同  一關係   企  業之  範圍   ,適用公司法第三
                             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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