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金融資產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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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陸章    結論  與建議




                 我  國金融機構全體逾期放款金額                 逐  年  遞  增,據  立  法  委員
            提  案  請  制定  行  政院  金融重   建  基金  設置   及  管  理  條例  時  表示,依
            財  政  部資料顯示,        截  至  89  年  9  月底止,  我  國銀行的逾放金額

            為  7,764  億元,如果     再  加上逾    三  個月  未  繳  息  之放款   、  九二一
            震災   之重   建貸  款  、  以及對   傳  統產業之     紓  困  貸  款等,逾放總金
            額將增列到       11,860  億元,而由於國        內  金融機構經常以         貸  新  償
            舊

                      數
                                  多。另外,依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要比帳面 或  是分  期列帳的方 字  高出  許  式  ,  隱藏  逾放金額,因此  實  際逾放    數  字
            編印本國銀行營運績效季報                 資料,    截  至  90  年  9  月底止本國銀
            行催收款項有         11,606  億元,而據中央銀行             90  年  5  月  18  日公
            佈新聞稿,        90  年  3 月底之逾期放款金額加計依財               政  部  規定免
            列報逾期放款之金額合計                約  為  13,078  億元,如果加上已經         打

            銷  呆帳之金額,金融機構體系全部逾放金額將更可                            觀  。
                 要  解決  這  麼  高額的逾放金額,需要有              快  速清  理不良資產
            的方法,要       維  護  銀行資產的      流  動  性,  也  需要有效率的不良債
            權回收機      制  。以  我  國金融機構的現         況  而  言  ,資產  管  理  公司  的

            設立   ,  應該具   有提供     快  速  有效的  清  理方法及     最  大化債權回收
            金額的    功  能,  配  合金融機構出        清  其不良債權的意願下,才能
            有效降    低  金融機構體系        龐  大的逾放金額。


            一、我國金融機構目前催收之難題

                 我  國金融機構對於不良債權的處理,                    受  限於銀行逾期放
            款  、  催收款及呆帳處理          辦  法  等  規定  的限  制  ,  傳  統上均以催收  •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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