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金融資產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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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陸章 結論 與建議
我 國金融機構全體逾期放款金額 逐 年 遞 增,據 立 法 委員
提 案 請 制定 行 政院 金融重 建 基金 設置 及 管 理 條例 時 表示,依
財 政 部資料顯示, 截 至 89 年 9 月底止, 我 國銀行的逾放金額
為 7,764 億元,如果 再 加上逾 三 個月 未 繳 息 之放款 、 九二一
震災 之重 建貸 款 、 以及對 傳 統產業之 紓 困 貸 款等,逾放總金
額將增列到 11,860 億元,而由於國 內 金融機構經常以 貸 新 償
舊
數
多。另外,依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要比帳面 或 是分 期列帳的方 字 高出 許 式 , 隱藏 逾放金額,因此 實 際逾放 數 字
編印本國銀行營運績效季報 資料, 截 至 90 年 9 月底止本國銀
行催收款項有 11,606 億元,而據中央銀行 90 年 5 月 18 日公
佈新聞稿, 90 年 3 月底之逾期放款金額加計依財 政 部 規定免
列報逾期放款之金額合計 約 為 13,078 億元,如果加上已經 打
銷 呆帳之金額,金融機構體系全部逾放金額將更可 觀 。
要 解決 這 麼 高額的逾放金額,需要有 快 速清 理不良資產
的方法,要 維 護 銀行資產的 流 動 性, 也 需要有效率的不良債
權回收機 制 。以 我 國金融機構的現 況 而 言 ,資產 管 理 公司 的
設立 , 應該具 有提供 快 速 有效的 清 理方法及 最 大化債權回收
金額的 功 能, 配 合金融機構出 清 其不良債權的意願下,才能
有效降 低 金融機構體系 龐 大的逾放金額。
一、我國金融機構目前催收之難題
我 國金融機構對於不良債權的處理, 受 限於銀行逾期放
款 、 催收款及呆帳處理 辦 法 等 規定 的限 制 , 傳 統上均以催收 •19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