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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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   境  內  最  大,但  非  唯  一的  收單  機構。


            (  四  )  IC  卡

                 由  財  金  資  訊股份  有  限  公  司規  劃  ,其前   身  為  財  政部  撥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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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  立的  循  環基   金   -  金融  資  訊  服  務中  心  ,於民國    87  年  11  月
            由  財  政部及數     十家   國內金融機構         共同   出  資改組   成立   財  金  資
            訊股份     有  限  公  司後,  向財   政部購     買原   金融   資  訊  服  務中  心  的

               產及
            資

                    機構亦有三
                 該  營  業,繼續對其會  種  不  同功 員提供服  能,第一  務。  :  其為國內金融機構
            跨  行交易清     算  中  心  ;第二  :  其為規    劃  IC  卡   (  含  信用卡  功  能  )
            交易制度,        建  立交易體系的機構及清              算  中  心  ;第三  :  其  同
            時   為  威  士  /   萬事達卡         組織    在台灣的主            要  會  員

            (Primary/Principle Member)  ,可自行      或授   權其  他  金融機構辦
            理  威  士  /  萬事達信用卡業務。           該  機構   類似   於  威  士  /  萬事達
            國
                                             或
                                                信用卡,亦不辦理
                      參
            務,而 際組織  由  ,本  與 身  均不發行  的國內會  IC  卡 員  銀行  依  照  該  組織  制定的交 收單  業
                           該
                              組織
            易、清    算  、  設  備規  劃  ,辦理發卡及       收單   業務。
            (五)    JCB  卡

                 JCB  國  際組織是     在  1961  年  由  日本三   和  銀行與其    他  金融

            機構   共同投資      成立   Japan Credit Bureau  。  1978  年正  式  更  名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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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依預算法第     4  條第  2  款第  2  目所定非營業循環基金,其收支、管理及運
              用則另由專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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