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1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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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823
保證發行公 司 債券。
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四、其他業務:
擔任債券或股票發行簽證人。
代理證券發行、登記、過 戶 及股息 紅 利之發放事項。
提供證券發行、 募集 之顧問服務。
辦理與其業務有關之代理服務事項, 包括 經營保管 箱 及
倉庫業務。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經財政部核准,信託投資公 司 得以 非 信託資金辦理對生產
事業直接投資或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
前項所稱對生產事業直接投資,指對
事業或現存生產事業直接 參 與業務經營或 原始 發 起 創 辦之生產
監督
之投資。
第二章 信託業務
第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 司 經營信託業務,應依銀行法第 104 條規定 訂 立
信託契約。
第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 司 依銀行法第 108 條第 1 項但 書 所為之交易行
為,應於行為 後 1 個月 內報 請 財政部核備。
第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 司處 理 每 一信託 戶 之 會 計應 予獨 立。但由公 司 確
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其各信託 戶 得 視 為 同 種信託而合 併 為 獨
立之 司會 會 計。 司 在未依信託契約營 會 計不得 互 設 往 來 科 目。 運 收 回後 尚
計與其信託
公
第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
運
前,或依約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