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1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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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823




                        
                          保證發行公    司  債券。
                          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四、其他業務:
                         擔任債券或股票發行簽證人。

                         代理證券發行、登記、過           戶 及股息   紅 利之發放事項。
                         提供證券發行、       募集  之顧問服務。
                         辦理與其業務有關之代理服務事項,                包括  經營保管     箱 及

                          倉庫業務。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經財政部核准,信託投資公            司  得以  非 信託資金辦理對生產
                        事業直接投資或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
                        前項所稱對生產事業直接投資,指對
                        事業或現存生產事業直接           參 與業務經營或  原始  發  起  創  辦之生產
                                                            監督
                                                                之投資。
           第二章  信託業務

           第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          司 經營信託業務,應依銀行法第              104  條規定  訂 立

                     信託契約。
           第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          司 依銀行法第      108  條第  1  項但  書 所為之交易行
                     為,應於行為       後  1  個月  內報  請 財政部核備。

           第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          司處  理 每  一信託  戶  之 會 計應  予獨  立。但由公     司 確
                     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其各信託              戶  得 視 為 同  種信託而合    併 為 獨
                     立之  司會 會 計。    司  在未依信託契約營  會  計不得  互  設  往  來  科  目。     運  收  回後  尚

                            計與其信託
                     公
           第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
                                                  運
                                                    前,或依約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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