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6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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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之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可
                                              總餘
                 外,不得超過        該  銀行所收存款      轉  讓  定期存單及中央銀行     售  額之  蓄  券
                                                   額及金融債券發
                                                                         和
                 25%  。
                銀行   兼 營證券商依證券交易法第            71  條規定所   購入  之有價證券,

                 於 購入    1  年 後仍  未賣  出 者,應計   入  前  3  款投資有價證券之限額
                 內。
                銀行以    附 賣 回 條件買   入 短期票券及債券之        餘 額,不計    入 第  1  款 至

                 第  3  款投資有價證券之限額內。以            附 買 回  條件賣  出 短期票券及債
                 券之  餘  額,  則 應計  入 。

                商業銀行投資於 書  之股  份總  額,不得超過 每 一公  司  之股票、  該  公  司  已發行股 股權利證  份總  書 及債券  5%  。     股權利
                                                新
                                                                   換
                 證
                                                            數
                                                      計年
               前項第
                                             度
                                額。但銀行年
                                                                       算
                                                                         基
               除下列項目  1  款及第  後 之  2  款所稱核  算  基  數,指上  中現金  會 增 資,准  度決算後淨值  予  計 入  核  ,  扣
                              餘
               數,並以取得       驗 資證明   書 為計  算 基 準  日,  且 銀行於年   度  中發放現金
               股利,其金額應於分          派 基 準 日由核   算 基 數中  減 除:
                銀行對其他銀行        持 股超過   1  年以上者,其     原始  取得  成  本。但   轉 投
                 資 海 外  子 銀行金額不在      此 限。
                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依其他法             律 規定  轉 投資銀行以外之其他企業之

                 原始  取得   成 本。
               第  1  項第  3  款存款  總餘  額,  包括  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



           四、商業銀行投資經主管機關  中  華  郵  政股  份  有限公  司轉  存款及外幣存款。 可之信用  評 等 機構     評 等達  一定  等 級以上
                                      認
               之有價證券,指        符 合下列   情形  之一:
                經 標準   普 爾 公 司     (Standard & Poor’s)   評 定,短期信用  評 等達  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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