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6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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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
行之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可
總餘
外,不得超過 該 銀行所收存款 轉 讓 定期存單及中央銀行 售 額之 蓄 券
額及金融債券發
和
25% 。
銀行 兼 營證券商依證券交易法第 71 條規定所 購入 之有價證券,
於 購入 1 年 後仍 未賣 出 者,應計 入 前 3 款投資有價證券之限額
內。
銀行以 附 賣 回 條件買 入 短期票券及債券之 餘 額,不計 入 第 1 款 至
第 3 款投資有價證券之限額內。以 附 買 回 條件賣 出 短期票券及債
券之 餘 額, 則 應計 入 。
商業銀行投資於 書 之股 份總 額,不得超過 每 一公 司 之股票、 該 公 司 已發行股 股權利證 份總 書 及債券 5% 。 股權利
新
換
證
數
計年
前項第
度
額。但銀行年
算
基
除下列項目 1 款及第 後 之 2 款所稱核 算 基 數,指上 中現金 會 增 資,准 度決算後淨值 予 計 入 核 , 扣
餘
數,並以取得 驗 資證明 書 為計 算 基 準 日, 且 銀行於年 度 中發放現金
股利,其金額應於分 派 基 準 日由核 算 基 數中 減 除:
銀行對其他銀行 持 股超過 1 年以上者,其 原始 取得 成 本。但 轉 投
資 海 外 子 銀行金額不在 此 限。
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依其他法 律 規定 轉 投資銀行以外之其他企業之
原始 取得 成 本。
第 1 項第 3 款存款 總餘 額, 包括 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
四、商業銀行投資經主管機關 中 華 郵 政股 份 有限公 司轉 存款及外幣存款。 可之信用 評 等 機構 評 等達 一定 等 級以上
認
之有價證券,指 符 合下列 情形 之一:
經 標準 普 爾 公 司 (Standard & Poor’s) 評 定,短期信用 評 等達 A-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