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4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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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 銀行法法令彙編
三、對
點
四、 新 原 有客 戶 權利義務之 畫 處 理或其他 替 代服務方式。
營業地
之營業計
。
五、 該 分支機構 最 近 三年之資產 負 債 表 及 損 益 表 。
六、 該 分支機構 最 近 三年及 遷 移後 未來三年經營狀 況 比 較 分
析 。
第八條 金融機構 申請 遷 移 分支機構,其 遷 移 地 區 應 符 合第 4 條第 3 項
規定。除有 正 當理由,並 符 合金融 監 理政策,經主管機關核
准者外,銀行限於 原 址 所 屬 之 同 一直 轄 市 、 省轄 市 或 縣 內 遷
移 。
第九條 金融機構 出申請 : 申請 裁 撤 分支機構,應 檢具 下列 書 件,向主管機關提
一、
二、 裁 撤 國內分支機構 畫 書 。 申請書 ( 格 式如 附表 四 ) 。
計
裁
撤
三、 董 ( 理 ) 事 會會議 紀 錄 。
前項 裁 撤 計 畫 書 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裁 撤 之主要理由。
二、 該 分支機構所在地 附 近 金融機構及 郵局 分 布 狀 況 。
三、對 原 有客 戶 權利義務之 處 理或其他 替 代服務方式。
四、 該 分支機構 最 近 三年之資產 負 債 表 、 損 益 表 及營業狀 況
分 析 。
金融機構經核准
第十條
變更
應自核准之日 起 增 1 設、 年內,向主管機關 遷 移 、 裁 撤 、 整併 申請 或 核發、 分支機構者, 換 發或 繳 銷
營業執照,並 開始 或 停止 營業。但有 正 當理由, 無 法在前 開
期限內 開始 或 停止 營業者,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延 長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