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4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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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對
                                點
                    四、  新  原  有客  戶  權利義務之  畫  處  理或其他  替  代服務方式。
                          營業地
                                  之營業計
                                            。

                    五、  該 分支機構    最 近 三年之資產     負 債  表 及 損 益  表 。
                    六、  該  分支機構    最  近 三年及  遷  移後  未來三年經營狀       況 比  較 分
                        析 。
           第八條  金融機構        申請  遷 移  分支機構,其     遷 移 地  區 應 符 合第  4  條第  3  項
                    規定。除有     正  當理由,並     符 合金融    監 理政策,經主管機關核

                    准者外,銀行限於         原  址 所  屬 之  同 一直  轄 市  、 省轄  市  或 縣  內 遷
                    移 。

           第九條  金融機構  出申請  : 申請  裁 撤 分支機構,應     檢具  下列  書 件,向主管機關提

                    一、
                    二、  裁  撤  國內分支機構 畫 書  。     申請書   (  格  式如  附表  四  ) 。
                            計
                        裁
                          撤
                    三、  董  (  理  )   事 會會議  紀 錄 。
                    前項  裁 撤 計 畫 書  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裁 撤 之主要理由。
                    二、  該 分支機構所在地       附  近 金融機構及     郵局  分  布 狀 況 。
                    三、對   原 有客  戶  權利義務之    處 理或其他     替 代服務方式。

                    四、  該  分支機構    最  近 三年之資產    負  債 表  、 損  益  表 及營業狀  況
                        分 析 。

            金融機構經核准
           第十條
                                                          變更
                    應自核准之日      起 增 1 設、 年內,向主管機關  遷  移  、  裁  撤  、  整併 申請  或 核發、  分支機構者, 換 發或  繳 銷
                    營業執照,並      開始   或 停止  營業。但有      正 當理由,    無 法在前    開
                    期限內   開始  或  停止  營業者,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延  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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