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1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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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623




           附錄十三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90.10.8.  台財融    字第  090348861  號令訂定
                                   財政部
           第一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            42  條之  1  第  1  項 訂  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           包括  本國銀行、信用合        作  社 、 農漁  會 信用部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現金  外國銀行在  台  分行。 儲值卡     ,謂發  卡  人以  電子  、 磁力  或  光學形  式 儲
                   存金  錢  價 值 , 持卡  人得以所    儲 存金  錢 價 值 之全部或一部交        換 貨
                   物 或 勞  務,  作 為多用途之支付使用者。

                   前項所稱多用途        係 指現金   儲值卡   之使用,可     跨 越 不 同  營 運 系統
                   間 使用,或應用於不         同 之商業   體 系  。 非 銀行不得發行現金        儲值
                   卡 。

           第四條  銀行發行現金          儲值卡   所  儲 存金  錢  價 值 之方式,得   採  重 覆 加值  式
                   或 拋 棄  式。
                   前項所稱     重 覆  加值  式,謂  持卡  人得  重 覆 透過  轉帳  或支付相當金

                   錢予
                                       覆
                                                                       人方
                                             轉帳
                                                              錢予
                                                 或支付相當金
                   式,謂  發  卡  人方式,以 人  無  法 重  增加卡 透過  片  所  儲  存之金  錢  價  值  ;所稱 發  卡  拋  棄
                          持卡
                   式,   增加卡   片 所  儲 存之金  錢 價 值 。
           第五條  銀行發行現金          儲值卡   之交易方式得      採線  上  即 時交易及    非 線 上 即
                   時交易。
           第六條  銀行發行現金          儲值卡    之發行方式,得以         卡 片  或  非卡  片 方式發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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