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1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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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623
附錄十三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90.10.8. 台財融 字第 090348861 號令訂定
財政部
第一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 42 條之 1 第 1 項 訂 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 包括 本國銀行、信用合 作 社 、 農漁 會 信用部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現金 外國銀行在 台 分行。 儲值卡 ,謂發 卡 人以 電子 、 磁力 或 光學形 式 儲
存金 錢 價 值 , 持卡 人得以所 儲 存金 錢 價 值 之全部或一部交 換 貨
物 或 勞 務, 作 為多用途之支付使用者。
前項所稱多用途 係 指現金 儲值卡 之使用,可 跨 越 不 同 營 運 系統
間 使用,或應用於不 同 之商業 體 系 。 非 銀行不得發行現金 儲值
卡 。
第四條 銀行發行現金 儲值卡 所 儲 存金 錢 價 值 之方式,得 採 重 覆 加值 式
或 拋 棄 式。
前項所稱 重 覆 加值 式,謂 持卡 人得 重 覆 透過 轉帳 或支付相當金
錢予
覆
人方
轉帳
錢予
或支付相當金
式,謂 發 卡 人方式,以 人 無 法 重 增加卡 透過 片 所 儲 存之金 錢 價 值 ;所稱 發 卡 拋 棄
持卡
式, 增加卡 片 所 儲 存之金 錢 價 值 。
第五條 銀行發行現金 儲值卡 之交易方式得 採線 上 即 時交易及 非 線 上 即
時交易。
第六條 銀行發行現金 儲值卡 之發行方式,得以 卡 片 或 非卡 片 方式發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