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1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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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613




                          用前二項規定。

           第四條  銀行      總 經理或與其     職責  相當之人應     具 備  良  好 品  德 、  領導  及有  效

                   經營銀行之      能力  ,並  具 備下列資    格 之一:
                   一、國內外      專  科 以上  學 校畢  業或  具同等學   歷  、銀行  工  作 經 驗  9

                        年以上,並     曾 擔任   3  年以上銀行     總  行經理以上或     同等職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二、銀行     工 作 經  驗  5  年以上,並  曾 擔任   3  年以上銀行    副 總 經理

                        以上或   同等職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三、有其他經       歷 足資證明其     具 備主管   領導  能力  、銀行    專 業知  識

                        或經營銀行之  總  經理或與其  能力  ,可健全有  相當之人者,其資  效  經營銀行業務者。  格  應事先    檢具  有
                   擔任銀行
                                        職責

                        副
           第五條  銀行  關  文  件報經主管機關 總 經理、  協 理、  審查  總  合  格後  ,  始  得  充  任。  相當之人應    具 備 良
                                                      職責
                                          行經理或與其
                   好 品 德  、 領導  及有  效 經營銀行之     能力  ,並  具 備下列資    格 之一:
                   一、國內外      專  科 以上  學 校畢  業或  具  有 同等學  歷 ,銀行   工 作 經 驗

                        5  年以上,並    曾 擔任銀行    總 行 副 經理以上或     同等職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二、銀行     工 作 經  驗  3  年以上,並  曾 擔任銀行    總 行經理以上或       同

                        等職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三、有其他事       實 足資證明其     具 備 專  業知  識 或經營銀行之      能力  ,



                   外國銀行在  可健全有  台  效  經營銀行業務,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  總 行授權  綜 理在  台 所有分行業務之經理或  認  可者。
                                分行經
                   與其   職責  相當之人,應      具  備前項之資    格 ,並事先    檢具   有關資   格
                   文 件報經主管機關        審查  合  格後  , 始 得  充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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