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1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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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613
用前二項規定。
第四條 銀行 總 經理或與其 職責 相當之人應 具 備 良 好 品 德 、 領導 及有 效
經營銀行之 能力 ,並 具 備下列資 格 之一:
一、國內外 專 科 以上 學 校畢 業或 具同等學 歷 、銀行 工 作 經 驗 9
年以上,並 曾 擔任 3 年以上銀行 總 行經理以上或 同等職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二、銀行 工 作 經 驗 5 年以上,並 曾 擔任 3 年以上銀行 副 總 經理
以上或 同等職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三、有其他經 歷 足資證明其 具 備主管 領導 能力 、銀行 專 業知 識
或經營銀行之 總 經理或與其 能力 ,可健全有 相當之人者,其資 效 經營銀行業務者。 格 應事先 檢具 有
擔任銀行
職責
副
第五條 銀行 關 文 件報經主管機關 總 經理、 協 理、 審查 總 合 格後 , 始 得 充 任。 相當之人應 具 備 良
職責
行經理或與其
好 品 德 、 領導 及有 效 經營銀行之 能力 ,並 具 備下列資 格 之一:
一、國內外 專 科 以上 學 校畢 業或 具 有 同等學 歷 ,銀行 工 作 經 驗
5 年以上,並 曾 擔任銀行 總 行 副 經理以上或 同等職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二、銀行 工 作 經 驗 3 年以上,並 曾 擔任銀行 總 行經理以上或 同
等職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三、有其他事 實 足資證明其 具 備 專 業知 識 或經營銀行之 能力 ,
外國銀行在 可健全有 台 效 經營銀行業務,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 總 行授權 綜 理在 台 所有分行業務之經理或 認 可者。
分行經
與其 職責 相當之人,應 具 備前項之資 格 ,並事先 檢具 有關資 格
文 件報經主管機關 審查 合 格後 , 始 得 充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