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6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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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銀行法法令彙編




                                           財政部   86.6.24.  台財融第  86628741  號函
           主  旨  :  外國銀行應   就  其在  我  國分行所辦理之業務,        訂  定 流  動性  風險  管理

                 準則,於本      (86)  年  9  月  30  日 前函  報本部核備,  請 查 照 辦理。
           說明  :該  準則應至     少 載明  下  列事項  :

                  總 行之   流 動性  風險  管理制度及其對在臺分行之            流 動性   風險  管理
                   規定與   授  權 情形  。
                  分 別 就  營 運 正常、   總 行發生營    運困  難 及在臺分行發生營         運困  難

                   等情形    , 擬訂  在  我 國分行之   流 動性  風險  管理對   策 及 緊急   籌 資 計
                   畫 。在臺分行應       取得  穩 定資金來    源  之信用額度,以      因  應 潛 在資

                   金 需 求  ; 並應  妥 建  立 完 整之內部管理報表,      供總  行定期    審 查其  流
                            之
                                適性。
                       決策
                   動性

           二、外國銀行      在  台 分行得發行金融債券相關規定。
                                       財政部   92.8.7.  台財融   字第  0928011207  號令
           一、外國銀行在        台 分行  得依  銀行法第     123  條準用銀行法第       72  條之  1 ,
               發行金融債券。
           二、外國銀行在        台 分行發行金融債券,除          下 列規定外,準用「銀行發行

               金融債券辦法」        ( 以  下簡稱  本辦法  )   規定  :
               
                 外國銀行在
                            之資金限於
                                          境
                                                        得
                 券。所    募 集  台  分行  得  為發行 我 國  主  體  ,並 用,  取得總 且 不  行保證,發行金融債 兌換  為外  幣 。
                                            內
                                              使
                外國銀行在      台 分行發行金融債券之         總 餘 額,應以不     得超過    其發行
                 前  一年度   決算後   淨 值   (  所  稱 淨  值係指在  台 營  運 資金及保  留 盈  餘 )
                 之   2  倍 為原則。   另  外國銀行在     台 分行於年度中      由總  行匯  入  之資
                 金,  准  予 計入  淨  值 計算  ,並以  取得  驗  資證明  書 為  計算  基 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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