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6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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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銀行法法令彙編
財政部 86.6.24. 台財融第 86628741 號函
主 旨 : 外國銀行應 就 其在 我 國分行所辦理之業務, 訂 定 流 動性 風險 管理
準則,於本 (86) 年 9 月 30 日 前函 報本部核備, 請 查 照 辦理。
說明 :該 準則應至 少 載明 下 列事項 :
總 行之 流 動性 風險 管理制度及其對在臺分行之 流 動性 風險 管理
規定與 授 權 情形 。
分 別 就 營 運 正常、 總 行發生營 運困 難 及在臺分行發生營 運困 難
等情形 , 擬訂 在 我 國分行之 流 動性 風險 管理對 策 及 緊急 籌 資 計
畫 。在臺分行應 取得 穩 定資金來 源 之信用額度,以 因 應 潛 在資
金 需 求 ; 並應 妥 建 立 完 整之內部管理報表, 供總 行定期 審 查其 流
之
適性。
決策
動性
二、外國銀行 在 台 分行得發行金融債券相關規定。
財政部 92.8.7. 台財融 字第 0928011207 號令
一、外國銀行在 台 分行 得依 銀行法第 123 條準用銀行法第 72 條之 1 ,
發行金融債券。
二、外國銀行在 台 分行發行金融債券,除 下 列規定外,準用「銀行發行
金融債券辦法」 ( 以 下簡稱 本辦法 ) 規定 :
外國銀行在
之資金限於
境
得
券。所 募 集 台 分行 得 為發行 我 國 主 體 ,並 用, 取得總 且 不 行保證,發行金融債 兌換 為外 幣 。
內
使
外國銀行在 台 分行發行金融債券之 總 餘 額,應以不 得超過 其發行
前 一年度 決算後 淨 值 ( 所 稱 淨 值係指在 台 營 運 資金及保 留 盈 餘 )
之 2 倍 為原則。 另 外國銀行在 台 分行於年度中 由總 行匯 入 之資
金, 准 予 計入 淨 值 計算 ,並以 取得 驗 資證明 書 為 計算 基 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