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0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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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銀行法法令彙編







                      依  銀行法及其他法      令  所  訂  之規定辦理。
            (  外國銀行得經營業務之範圍        )
           第一  百  二十一條  外國銀行得經營之業務,由主管機關                      洽 商中央銀行

                            後 ,於第七十一條及第一           百  零 一條第一項所定範圍
                            內 以  命令  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經中央銀
                            行之許可。

                             (89.11.1.  修正條文  )

           【立法說明】
           鑒 於第   78  條 已 刪除,  爰 於  89  年  11  月  1  日 將 本條  配 合調整修正。


           【行政令函】

           一、外國銀行      在  臺分行承作     在 臺外  籍個  人貸款之規定。
                                 財政部金融    司  76.7.23.  台融  司   發第  760720941  號函

           主 旨  : 所 詢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可         否 承 作在臺外    籍個  人新臺   幣  商業性   貸 款
                 業務  乙 案  , 復 如 說明二,    請 查  照 。
           說明  : 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對在臺外               籍個  人 貸 款,應   依 銀行法有關規

                     定辦理,     且 以  個 人申  貸  ,不  得供  所營事業  運 用,至於     基 於營
                     業 需  要之商業性     貸 款,應以其     依  法 登 記之所營事業商       號名義
                          。
                     申
                       貸
           二、外國銀行       除 法 令 另  有規定外,    不 得代理國外機構       在 國內   從 事有關資

               金  籌募  活動  , 亦不  得  允 許非  屬  其 聘僱  之人  員 依附於  在華  分支機構    從
               事  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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