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0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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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銀行法法令彙編
依 銀行法及其他法 令 所 訂 之規定辦理。
( 外國銀行得經營業務之範圍 )
第一 百 二十一條 外國銀行得經營之業務,由主管機關 洽 商中央銀行
後 ,於第七十一條及第一 百 零 一條第一項所定範圍
內 以 命令 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經中央銀
行之許可。
(89.11.1. 修正條文 )
【立法說明】
鑒 於第 78 條 已 刪除, 爰 於 89 年 11 月 1 日 將 本條 配 合調整修正。
【行政令函】
一、外國銀行 在 臺分行承作 在 臺外 籍個 人貸款之規定。
財政部金融 司 76.7.23. 台融 司 發第 760720941 號函
主 旨 : 所 詢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可 否 承 作在臺外 籍個 人新臺 幣 商業性 貸 款
業務 乙 案 , 復 如 說明二, 請 查 照 。
說明 : 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對在臺外 籍個 人 貸 款,應 依 銀行法有關規
定辦理, 且 以 個 人申 貸 ,不 得供 所營事業 運 用,至於 基 於營
業 需 要之商業性 貸 款,應以其 依 法 登 記之所營事業商 號名義
。
申
貸
二、外國銀行 除 法 令 另 有規定外, 不 得代理國外機構 在 國內 從 事有關資
金 籌募 活動 , 亦不 得 允 許非 屬 其 聘僱 之人 員 依附於 在華 分支機構 從
事 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