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1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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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353
經會計師簽 證之自有資本對 33 條有關 風險 害 性資產 比率 信明細表及大額 報告。
授
利
辦理與銀行法第
關係人
授 信明細表。
其他 經 本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三、中 小 企 業銀行 經 核 准 變更 登 記為商業銀行 者 ,應 依 公司法
向經 濟 部辦理公司變更 登 記。
四、中 小 企 業銀行 經 核 准 並辦 妥 公司變更 登 記為商業銀行 後 ,
應於 3 個 月內 檢 附各項 必 要文件 向 本部申 請 換 發營業 執
照 。 但 有正 當 理 由 , 經 本部核 准者 , 得 予 延 展 , 延 展 期限
不 得超過 企 業銀行 3 個 月,並以一 核 准 變更 次 為限。 者 應 訂 定開 始 營
小
經
記為商業銀行
登
五、中
應於
後
業
基
準日及其
向 基 準日,並事 先 報 經 本部備查。 前 一日 另 經會計師簽 基 準日 證之財務報 15 日內
本部提報營業
表。
六、中 小 企 業銀行申 請 核 准 變更 登 記為商業銀行 後 , 經 查核其
申報之各項文件有 隱 匿 或 虛偽 不實記載或有 未能確 實 依照
規定辦理 者 ,本部 得 停 止 其部分業務或 依照 銀行法第 56 條
規定辦理。
七、本規定 得視 金融、 經 濟 情 勢 變化 隨 時修正或 廢止 。
四、銀行辦理其分公司經理人變更登記前應 先取 得財政部 認 可。
財政部 89.5.1. 台財融第 89730453 號函
主 旨 : 關於 貴 部 函詢 銀行 經 理人變更 是否 需 先 經 本部許可 滋 生疑 義 乙
案 , 復 如 說明, 請 查 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