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9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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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351




                                                致

                                                  結論如次:
                     ( 以
                              ○○
                        下簡稱
                       法人  依  法合併,或金融機構  銀行  )   會  商,  獲 因  財 政  部指  示 概 括承受  ,申  請
                        不動產權    利 變更  登  記,應以   移 轉 登 記  方式  為之,並    依 土 地
                        法第  76  條第  1  項規定,   由 權 利 人 按  權 利 價值  千 分之一繳
                        納登  記 費 。
                       公司  因 經  濟 部專  案 核  准 合併,申  請 土 地所有權    移  轉 登 記,
                        應 依 促 進產業   升級  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辦理,並以

                        合併  基 準日為   登 記原  因 發生日期。     惟  因 需 俟 經  濟 部核  准 公
                        司變更   登  記並核發合併     後 公司  執照  ,  始得檢  證申   請 不動產

                        權 利 移 轉  該  記,  能 故  責於申 政 事務所於 請  人之期  計算  間  ,應予  請  除。  記之罰    鍰
                                登
                                                                 登
                                        地
                                                        逾期申
                                      歸
                                                              扣
                                  不
                        時,對於
                        為
                     
                                                    轉
                                                                       事務
                                                              同
                                                      登
                            政
                        關地  便  利  法人及金融機構作業,其  請  不動產權  利 移  因  合併或 記,在  概  括承受向 一地  政  各有
                              事務所申
                        所 僅 須 於第一件    登  記申  請案檢  附有關證明文件,         同 一事件
                        在 該 所之其他    登 記申  請案  ,  得 援 用第一件   登 記申   請案  所附
                        有關證明文件,       免逐案檢    附。
                  三、關於    ○○  信託與    ○○  銀行  經經  濟 部核   准 專  案 合併,以    ○○
                      信託為   消滅  公司,    ○○  銀行為存續公司,原以           ○○  信託   名
                      義  登 記之  抵 押  權變更  登  記為  ○○  銀行  名義  應 如  何 辦理,   因
                      乏  前 例可  循 ,  經  省 市  地  政 機關及  ○○  銀行  多次函請  本部核
                              次會議獲
                        ,
                                         結論
                      釋
                                       致
                                                                       月
                                                                  年
                                                    罰
                                                計算
                          如涉
                                                      鍰
                      登 記  迄  本 及逾期申  請 登 記,於  ,  方  告  確  定,  時,自 故  本  案抵 84  押  權  移  轉
                                                                     5
                                                                          6
                      日  ○○  銀行第一    次函請   本部核   釋  起  至本  次  本部  復 函送達  ○
                      ○  銀行之日   止  ,對於不可     歸  責於申   請 人之期   間  , 得由  登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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