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9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P. 359
第二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351
致
結論如次:
( 以
○○
下簡稱
法人 依 法合併,或金融機構 銀行 ) 會 商, 獲 因 財 政 部指 示 概 括承受 ,申 請
不動產權 利 變更 登 記,應以 移 轉 登 記 方式 為之,並 依 土 地
法第 76 條第 1 項規定, 由 權 利 人 按 權 利 價值 千 分之一繳
納登 記 費 。
公司 因 經 濟 部專 案 核 准 合併,申 請 土 地所有權 移 轉 登 記,
應 依 促 進產業 升級 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辦理,並以
合併 基 準日為 登 記原 因 發生日期。 惟 因 需 俟 經 濟 部核 准 公
司變更 登 記並核發合併 後 公司 執照 , 始得檢 證申 請 不動產
權 利 移 轉 該 記, 能 故 責於申 政 事務所於 請 人之期 計算 間 ,應予 請 除。 記之罰 鍰
登
登
地
逾期申
歸
扣
不
時,對於
為
轉
事務
同
登
政
關地 便 利 法人及金融機構作業,其 請 不動產權 利 移 因 合併或 記,在 概 括承受向 一地 政 各有
事務所申
所 僅 須 於第一件 登 記申 請案檢 附有關證明文件, 同 一事件
在 該 所之其他 登 記申 請案 , 得 援 用第一件 登 記申 請案 所附
有關證明文件, 免逐案檢 附。
三、關於 ○○ 信託與 ○○ 銀行 經經 濟 部核 准 專 案 合併,以 ○○
信託為 消滅 公司, ○○ 銀行為存續公司,原以 ○○ 信託 名
義 登 記之 抵 押 權變更 登 記為 ○○ 銀行 名義 應 如 何 辦理, 因
乏 前 例可 循 , 經 省 市 地 政 機關及 ○○ 銀行 多次函請 本部核
次會議獲
,
結論
釋
致
月
年
罰
計算
如涉
鍰
登 記 迄 本 及逾期申 請 登 記,於 , 方 告 確 定, 時,自 故 本 案抵 84 押 權 移 轉
5
6
日 ○○ 銀行第一 次函請 本部核 釋 起 至本 次 本部 復 函送達 ○
○ 銀行之日 止 ,對於不可 歸 責於申 請 人之期 間 , 得由 登 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