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1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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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343
( 銀行之設立許可 )
設立 銀行者,應載明 左 列各款,報 請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第五十三條
一、銀行之種類、 名 稱及其公司組織之種類。
二、資本 總額 。
三、營業 計劃 。
四、本行及分支機構所 在地 。
五、發 起 人 姓 名 、 籍 貫 、住 居 所、 履 歷 及 認 股金 額 。
(64.7.4. 修正條文 )
【立法說明】
本條係 就 舊 法第 21 條文字酌予修正, 將 其中「業務之種類及 範圍 」併
入 「銀行之種類」一款,並 加 列發 起 人之「 認股 金額」。
【行政令函】
一、釋 示 有關金融機構「資本 總額 」與「 實 收資本」金 額 記載之 疑 義。
財政部 81.7.16. 台財融第 811191159 號函
主 旨 : 各金融機構其實收資本 已達 資本 總 額 者 , 嗣後 變更章程增 加 資本
時,有關資本 總 額與實收資本之記載,其金額應一 致 ;如 實收資
本 尚 未達 資本 總 額 者 ,資本 總 額不 得 提 高 , 但另 有規定 者 不在 此
限, 請 查 照 。
二、 欲 申 請設立 銀行及變更 名 稱者應 先 經金管 會 同意 後 , 再 向經 濟 部辦
理公司 設立 登記。
金管會 96.7.26. 金管銀 字第 09600310341 號函
主 旨 :依 銀行法第 53 條規定申 請 設立銀行 者 ,及 依 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