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1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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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343




            (  銀行之設立許可    )
                       設立   銀行者,應載明       左  列各款,報    請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第五十三條
                       一、銀行之種類、         名 稱及其公司組織之種類。
                       二、資本     總額  。

                       三、營業     計劃  。
                       四、本行及分支機構所           在地  。
                       五、發    起 人 姓 名  、 籍 貫 、住  居 所、  履  歷 及 認 股金  額 。

                         (64.7.4.  修正條文  )

           【立法說明】
           本條係   就 舊 法第    21  條文字酌予修正,       將 其中「業務之種類及          範圍  」併

           入 「銀行之種類」一款,並            加 列發  起  人之「  認股  金額」。

           【行政令函】

           一、釋   示 有關金融機構「資本          總額  」與「   實 收資本」金     額  記載之  疑 義。

                                          財政部   81.7.16.  台財融第  811191159  號函
           主 旨  : 各金融機構其實收資本          已達  資本  總  額 者 , 嗣後  變更章程增     加 資本
                 時,有關資本       總 額與實收資本之記載,其金額應一               致 ;如   實收資

                 本 尚 未達   資本  總 額  者 ,資本  總 額不  得  提 高 , 但另  有規定   者 不在  此
                 限,  請 查  照 。

           二、  欲 申 請設立    銀行及變更     名 稱者應   先 經金管   會 同意  後  , 再 向經  濟 部辦
               理公司   設立   登記。

                                     金管會   96.7.26.  金管銀   字第  09600310341  號函
           主 旨 :依  銀行法第     53  條規定申   請 設立銀行    者  ,及  依 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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