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金融挺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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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綠色金融
產減去負債及無形資產之餘額,不超過 2 倍。因此,一如以
融資方式籌措資金,仍有前述受限於資本額、擔保品金額及
無法順利建造或明確營運收入起始點之疑慮。
二、金融資產證券化方式籌措資金:依據國內《金融資產證券化
條例》規定,目前可證券化之金融資產係指由創始機構收益
及處分資產,包括:1. 汽車貸款債權或其他動產擔保貸款債
權及其擔保物權;2. 房屋貸款債權或其他不動產擔保貸款債
權及其擔保物權;3. 租賃債權、信用卡債權、應收帳款債權
或其他金錢債權;4. 創始機構以前三目所定資產與信託業成
立信託契約所生之受益權;5.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債權。
開發商完成風力發電建設後,政府將收購其電力,惟創始機
構出售風力發電的契約是否符合租賃債權、應收帳款債權或其他
金錢債權等現行法律明文列舉的標的,尚有疑義;此外,是否得
以行政命令核定為可證券化之債權,及得否以 「特殊目的公司」
證券化,亦為值得探討方向。
結論與建議
從政府開放保險業者投入公用事業得參與經營,並可取得一
定比率董監席次的做法,可知經濟部與金管會推動綠色金融的力
度與決心,期作為相關單位後續政策推動之參考建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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