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金融挺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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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能政策瞭望
Nordhaus教授所主筆的報告就出現相當差異,前者估算碳排放社
會成本為每噸85美元,但後者的估算則只有8美元。而在健康成
本的計算中,其中,民眾生命價值的計算,美國學者主張採取統
計生命價值計算,而歐洲學者則採用統計生命年價值,兩者之間
在字眼上雖然差異不大,但實際計算上差異則非常大,而前者又
遠大於後者。在這種情況下,採行較嚴格的空氣汙染排放標準,
甚至總量管制策略,雖然,經濟上為較無效率行為,但是也較無
爭議,政策上比較可行。
積極發展綠能金融
最後,再生能源的基本經濟特性是固定成本高與變動成本
低,因此,資金成本與綠色能源補貼誘因就是發展的重要因素之
一。這次在《電業法》修正中,基本上鼓勵各種方式的營業組織
加入再生能源發電,除了公司外,亦同意可以使用合作社方式,
這也符合經濟學上太陽能將形成供給與需求一體的概念,就如最
早農業生產者,將剩餘的生產作物提供至市場販賣一般。由於,
再生能源的固定成本高,金融機構介入提供低成本資金運作,將
是協助再生能源快速發展的必要工具,因此,國內金融業應該在
《電業法》修正後,扮演更積極的綠能發展金融角色。
《本文摘錄自銀行家雜誌第 8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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