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大陸企業徵信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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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常態  (即該行業之正常狀態,亦即為眾數之所在),常態以

                      上者為優,遜於常態者為劣,依此,自能表現其實際狀況。因
                      此,其標準之擬定,應廣為取材,選樣愈多,誤差愈少,愈能

                      符合實際。


                      二、信用評等的限制



                          理論上評分表之理想標準,雖如上述,但實務上則難達成
                      此要求。此蓋由於企業信用本身係由管理要素、經營要素、財

                      務要素及經濟要素等所構成,其中除財務要素係屬定量分析
                      外,其餘三要素則屬定性分析之範疇,仍難避免排除主觀成

                      分,且影響各要素之有關事項,至為繁多。評分表中勢難包羅
                      無遺,更重要者,唯一可作為定量分析依據之財務報表,其內

                      容之真實性均有待商榷。此外,評分表仍有其限制。

                      (一)評分表僅能作有限度之信用表徵:


                          影響企業成敗浮沉之因素,至為繁多,實不勝枚舉。評分

                      表不僅無法包羅無遺,且對於定性分析之指標,無確切之評估
                      標準可資遵循;而對於景氣變動、市場變化、產業結構遞變及

                      政府政策更張等經營環境不確定因素之變化,乃至於財務營運
                      預估與規劃等均非信用評分所可簡單並予以數量化。而任何一

                      項不利因素之發生,往往又足以導致企業陷入困局;通常,信
                      用評等之概括性評分,是無法有效表示上述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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