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大陸企業徵信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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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而失其信用評等之意義。


                        (二)評分表所採擇之指標,應能以量化代表其屬性:


                            評分表因係數量化之運用,則其所包含之每一指標、每一
                        細目,自應能以量化代表,方足以彰顯其功能。


                        (三)供作評分之資料,應係基於共同之基礎,且其資料應

                               絕對確實,始能合理、公允、適切表現其優劣程度:

                            按好壞優劣之評估,除有適當標準外,作為比較標準的資

                        料,亦應有一致之基礎;其共同基礎應包括時期、社會背景、
                        實施環境、規模大小、企業型態及資料內涵等之近似性。換言

                        之,十年前之企業不能以目前評分標準,亦不能與十年後之企
                        業互較優劣;美國之評分標準不適用中國,兩國企業亦不能互

                        作比較標的;其他如大型企業與小型企業、紡織業與服務業
                        等,至於虛偽粉飾之資料自失其評估之意義。


                        (四)每一項目分級標準及其級距之中位數,應能表現所屬

                               行業之常態:

                            評分表以能客觀、公正且具體呈現其綜合信用為目的,故

                        其標準之訂定,自以根據實際狀況擬定,始能與實際情況相
                        符。倘懸鵠過高,得分高者必少,大多分布於標準以下;反

                        之,標準擬定過寬,則評分高者必多,優劣難判,過嚴過寬均
                        與實況不符,自非所宜。所謂中庸之道自以分級標準之中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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