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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相關退休給付-軍公教人員退休給付概況


























                                    私立學校教職員亦適用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現行公教
                                人員保險法,係由原公務人員保險法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條例合併修訂而成 (民國 88 年 5 月 31 日實施),法定機關與公
                                立學校編制內的有給專任人員,及符合規定之私立學校編制內

                                之有給專任教職員,均為被保險人。為了安定公教人員生活,
                                公教人員保險提供殘廢、養老、死亡以及眷屬喪葬等四項保險
                                給付;其中,有關養老一次給付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介紹如

                                下:


                                (一)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

                                  2.  繳付保費滿 15 年並年滿 55 歲而離職退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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