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相關退休給付-軍公教人員退休給付概況
私立學校教職員亦適用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現行公教
人員保險法,係由原公務人員保險法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條例合併修訂而成 (民國 88 年 5 月 31 日實施),法定機關與公
立學校編制內的有給專任人員,及符合規定之私立學校編制內
之有給專任教職員,均為被保險人。為了安定公教人員生活,
公教人員保險提供殘廢、養老、死亡以及眷屬喪葬等四項保險
給付;其中,有關養老一次給付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介紹如
下:
(一)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
2. 繳付保費滿 15 年並年滿 55 歲而離職退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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