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退休金QA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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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年金給付標準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平均月投保薪資×保險年資×1.55%。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

                                   間死亡:

                                       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
                                   發給。被保險人若於請領展延或減額年金期間死亡者,

                                   則依被保險人死亡當月所領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
                                   遺屬年金。
                                3.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

                                   付前死亡者:
                                       依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其當年度得請領減給年金之
                                   減給比例或展延年金之增給比例計算後年金金額之半

                                   數,發給遺屬年金;但對象未達減給年金請領年齡者,
                                   按減給 20%計算後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遺屬年金 (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 98 年 11 月 4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475
                                   號函参照)。

                                4.  遺屬年金金額保障:

                                       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 3,000 元者,按新

                                   臺幣 3,000 元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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