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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傷害保險


                                  意外事件頻傳,人們覺得因意外傷害所遭受之生命財產損

                              失,有加以保障的必要。於是,有些壽險公司單獨發售意外傷
                              害保險,或附加於普通壽險販賣,以因應社會大眾的需求。一

                              般而言,傷害保險可分為:

                              (一)個人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

                              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照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我國目前對殘廢的程度分 11 級 75 項,第 1 級為全殘廢,

                              給付保險金額 100%,第 2 級至第 11 級分別按 90%、80%、
                              70%、60%、50%、40%、30%、20%、10%及 5%給付保險

                              金。

                              (二)傷害失能保險


                                  在保險期間內,因意外傷害造成無法工作之失能補償;且

                              依被保險人傷害程度,即因喪失工作能力使得收入減少,進而
                              給予各種補償 (如年補償金、月補償金、週補償金等)。


                              (三)旅行平安保險


                                  旅行平安保險係指人們在國內外旅遊時,因遭遇意外傷害
                              事故而需醫療,或因殘廢及死亡時而給付保險金之保險。旅行

                              平安保險的保險期間最長以 180 天為限,旅客若有需要,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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