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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之不同在於保險金的給付是以生存為給付條件。因此,生存

                              保險係以儲蓄為主,亦稱為儲蓄保險。
                                  舉例來說:小山在 30 歲時投保 20 年期的生存保險,保額

                              100 萬元,如果小山在 30 至 50 歲期間死亡,則無法獲得任何
                              理賠金額,保險費也不予退還;但是如果小山在 50 歲之後仍
                              然生存,則可獲得 100 萬元的生存保險金。


                              (三)生死合險


                                  保險契約約定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或於保險期間

                              屆滿仍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者稱
                              為生死合險,又稱為養老保險。

                                  實際上,生死合險是將前述之定期保險與生存保險混合在
                              一起。也因此在所有的普通壽險中,生死合險是保險費較貴的
                              險種。

                                  舉例來說:小山在 30 歲時投保 20 年期的生死合險,如果

                              小山在 30 至 50 歲期間死亡可以獲得一筆死亡保險金;而若是
                              小山在 50 歲之後仍然生存,則可以獲得一筆生存保險金。


                              二、年金保險


                                  隨著科技進步,醫療水準日益提升,國人的壽命亦不斷延

                              長,使得台灣已漸漸邁入「高齡化社會」。而年金保險即是提
                              供老年失去工作能力後所面臨經濟風險的一個保障。所以,年

                              金保險就是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一特定期間內,定期支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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