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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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催收的工作係由 IF 負責處理。

                             2.  本案例屬買方對賣方出口商品之瑕疵比率高過銷售合約之約定
                                比率,而拒付款項之商業糾紛案件,研訓商銀除應即通知 IF

                                向國外進口商 COVER Electronic  Co.催款外,至於在國內之處
                                理方式,宜儘速採行下列作為:

                               (1)  應收帳款承購審核小組一收到 IF 的商業糾紛通知後,應即
                                   將商業糾紛通知單 (Dispute Notice)  登記於應收帳款管理

                                   明細報表,並通知營業部 A/O,請 A/O 轉交成品公司協調
                                   並查覆原因。

                               (2)  若成品公司未於銀行要求期限內函覆處理結果或解決條件
                                   不為研訓商銀所接受,該行得依應收帳款承購契約書之約

                                   定,解除該筆應收帳款債權承購合約,並要求成品公司應
                                   返還預支價金 24,000 千元、應付利息及相關費用。

                               (3)  本案例進口商 COVER Electronic Co.拒付款項之理由,係以
                                   成品公司交付之第五批電源指示器,因瑕疵比率遠高於銷

                                   售合約之約定比率甚多;類此情形,應收帳款承購審核小
                                   組人員如果發現客戶常發生商業糾紛案件,即是一項警

                                   訊,必須馬上陳報總行企業金融管理部門主管及通知營業
                                   部 A/O,以防止後續問題發生;營業部授信經辦員及主管

                                   需持續注意與瞭解賣方或賣方與買方間是否有任何問題發
                                   生。

                               (4)  本案例營業部及應收帳款承購審核小組應嚴格控管出口商

                                   回覆銀行及 IF 之期限,以免超逾 IF 要求期限,可能會造
                                   成 IF 拒絕受讓該筆應收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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