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台資銀行問路中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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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國際金融準則的修訂,透過對巴塞爾資本協議 II 的詮釋與修
                        訂,歷經 3 年,初步完善中國金融業監管標準與國際接軌,並陸續
                        提出了相關指導意見及管理辦法,強化銀行業監管。

                            2011 年中國銀監會提出比巴塞爾資本協議 III 更為嚴格的資本

                        監管要求。2011 年 5 月 3 日,中國銀監會頒佈了《關於中國銀行
                        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6 月 1 日頒佈了《商業,銀行槓桿

                        率管理辦法》,在充分考慮國內銀行業經營和風險管理實踐的基礎
                        上,並參考巴塞爾資本協議 III (以下簡稱巴塞爾 III)  的新要求,8

                        月 15 日公佈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以下簡稱
                        《辦法》),陸續對中國銀行業資本監管標準、槓桿率要求等進行

                        了全面規範。其中,在資本充足、流動性風險監測以及貸款損失撥

                        備等具體量化指標方面,《辦法》如下表所示,提出了比巴塞爾
                        III 更為嚴格或前瞻的要求。
                            相比現行的資本監管體系,《辦法》根據巴塞爾 III 規則細化

                        了核心一級資本要求,將銀行按照資本適足率分為四大類,實施差

                        別監管;並借鑒了巴塞爾 II 的風險分類和監管方法,吸收了巴塞
                        爾Ⅲ宏觀審慎監管的內容,首次明確了儲備資本要求和反週期資本

                        要求;對鐵路、公路基礎設施 (“鐵公基”)、期限調整、融資平
                        台、房地產等貸款的風險權重調整根據現實情況進行自由裁量表現

                        出較為務實的態度;還在反映銀行資產的真實風險的同時,考慮國
                        內調控政策,如,針對第一、第二套房設置了不同的風險權重。

                            展望 2012 年,巴塞爾協議 III 目前對中國銀行業影響不大。
                        中國銀行基本達標,仍然積極籌措資金補充資本。據穆迪分析,中

                        國銀行業本身的資本適足率等多項指標已經達到巴塞爾協議 III 的
                        要求。國內商業銀行在資產規模擴大的同時、資產利潤率達到了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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